安岳县华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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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严镇辖区内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08   录入:安岳县华严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严镇辖区内自用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建造、拥有、使用自用船舶的村民和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及岗位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及水上船舶安全岗位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及岗位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及岗位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水上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应接受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县安监局对水上船舶安全管理考核。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及岗位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水上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对水上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定期签订水上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巡查记录制度,完善自用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自用船舶的发展规模;

(四)负责或会商上级相关部门做好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和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摸清家底情况、村级基础台账、水上安全检查巡查记录、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自用船舶年检、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违章捕鱼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销毁、取缔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

(七)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平时演练。

第五条  禁止自用船舶从事非法运输、非法捕鱼等违法违规事件,必要时移交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镇政府执法办协同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政府相关部门销毁、取缔三无自用船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及岗位责任人对水上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实际的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三)摸清家底,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进行登记、年检,船舶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年审;

(四)定期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操作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定期排查清理辖区内所有自用船舶,建立自用船舶管理台帐;

(六)监督村民建造、买卖自用船舶,制止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买卖自用船舶;

(七)定期或适时组织开展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巡查,检查自用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水上安全作业及维护保养台账记录等,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和报告自用船舶非法从事客货运输、人畜混装、超载、非法捕鱼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健全检查巡查记录制度,完善自用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九)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平时演练,并指导自用船舶所有人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和演练。

第八条  自用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二)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及岗位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及水上船舶安全岗位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及岗位责任人开展的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依法主动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和检验手续,确保船舶适航、操作人员适任。  (四)自觉做好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擅自对船体和船舶设备进行改动,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自用船舶所有人制作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上报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水上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备案。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六)自觉遵守航行避让规则和通航管理规定,不违章冒险行船。遇洪水暴发、大风暴雨、浓雾能见度不良、夜间和停航封渡水位等恶劣条件,不冒险出船。

(七)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不超员超载,不酒后驾船,不超越核定区域航行,不将污水、垃圾排入水体。  (八)禁止向无驾船资格证的他人出租、出借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客货运输、运载危险化学品、违禁捕鱼。  (九)建立健全自用船舶水上作业及维护保养台账,详细记录自用船舶水上作业及维护保养等情况。

(十)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平时演练。

(十一)如实向相关管理部门及岗位责任人提供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设计、建造、买卖、报废登记

 

第九条  村民建造、购买自用船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村民委员会调查认定,确属农副业生产、生活所必需;

(二)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建造。

第十条  村民建造、购买自用船舶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自用船舶不具备登记、使用条件的,应自行报废或强制报废。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用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依法检验合格;

(二)经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并持有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操作人员经相关部门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且持有操作许可证;

(四)自用船舶按核载从事生产、生活人员数,100%配置救生衣或救生浮具及配备相关设备。

第十三条  自用船舶应严格按其用途,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第十四条  自用船舶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五条 自用船舶所有人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所必需航行须按核载人数、重量装载,严禁超员、超载。

第十六条  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载运危险化学品、违禁捕鱼,不得在不安全的条件下航行。

第十七条  自用船舶由镇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对船舶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检查。年检合格在《四川省自用船登记证书》船舶年检记录栏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五章  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 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必须是《四川省自用船登记证书》签注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或个人拥有自用船舶;

(二)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之间;

(三)身体健康,听力、视力、色辨力等体检合格;

(四)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船舶操作技能;

(五)经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且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六)村民转卖自用船舶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船舶所有人变更后,应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操作人员变更后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办证条件的村民,由本人书面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操作人员,在《四川省自用船登记证书》操作人员栏中予以签注,每艘自用船舶的登记证书上最多可办理2个操作人员,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每年一次年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水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从事营业性运输、违禁捕鱼的,拒不服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及岗位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及水上船舶安全岗位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及岗位责任人监督管理的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其船舶,情节告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村民委员、镇人民政府报告(联系电话:02844770021),村民委员及岗位责任人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告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缓报、虚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及岗位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及水上船舶安全岗位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及岗位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用船舶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履职不力)、监督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等,操作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反相关规定等,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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