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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府发〔2021〕44号安岳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录入:安岳县朝阳镇

                                                                                                                                                                                                                                                                                                                                                                                                                                                                           

朝府发〔202144

 

安岳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朝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安岳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2021915

 

 

朝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岳县委常委会议精神,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安府办发〔2021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管理机制,各村(社)、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沟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机制,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长:董宇

副组长:唐浩琳

   员:秦族学、陶和平、蒋朝攀、胡鑫、杨俊(片区林业负责人)、李杰、付玉、韩龙、唐浩钟,各村(社)支书、主任、分管国土城建村干部、各驻村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蒋朝攀具体负责办公室工作,各村(社)负责人及分管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审批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负责统筹辖区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林业站、交管办、经发办、供电所等相关部门,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职责;建立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公开宅基地办理流程和要件资料,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验收、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依法组织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纠纷调处、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

(二)村(社区)。负责审核申请农户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要求,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构成情况;严格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十一个一律”要求做好宅基地审批和耕地监管,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验收、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耕地监管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和制止涉及乱占耕地的各类违法行为;将宅基地审批、耕地监管、建筑风貌等纳入村(居)规民约进行管理和约束;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社区)会议研究审批事宜。

(三)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水利设施、防洪建筑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长制保护区等提出审核意见。

(四)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一是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拟占地块是否符合用地提出审核意见(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二是负责集镇及村庄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宅基地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提出审核意见。

(五)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付玉)

(六)林业站。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林地等提出审核意见。(杨俊)

(七)交管办。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提出审核意见。(李杰)

(八)经发办。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区等提出审核意见。(胡鑫)

(九)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使用宅基地占用文物保护区等提出审核意见。(韩龙)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要求

(一)申请条件

根据《安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安府办发〔202143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委会、村民小组核实 确属无房户的村民,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代表大会按村民自治原则讨论决定并公示;

2.符合公安部门分户条件、宅基地未达到法定面积标准且原址无法扩建的农户;(安农发〔20215号为依据)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宅基地属危岩、滑坡等重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且不适宜居住的;

2.受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环保、文物、一级饮水源等红线(保护区)控制范围约束不能原址建设的;

3.因国家征地拆迁须异地新建的;

4.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须集中新建的;

5.其它确须异址新建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将房屋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2.原有农宅因国家征地拆迁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依法以继承、受赠或以其它方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内 房屋,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的。

(四)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1.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20 30 平方米;3 人及以下

的户按 3 人计算,4 人的户按 4 人计算,5 人及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

2.扩建住宅所占的宅基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 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

3.建房人口数计算以申请人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数为 准。对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服刑的人员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武装部、就读院校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后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4.严格面积控制,每户原则上不超过 2 层,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 2 倍。确需修建 3 层的,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需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纳入质量监督。

五、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3.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不得超过3.3米,边缘超出1.2米,中心脊梁超出1.8米都要算为正常楼层。

六、农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风貌要求

建筑风貌要求。鼓励建房户优先选用各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印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房。住房风貌与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的农村住房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要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满足改厨、改厕、改圈要求。农村圈舍建设应符合“人畜分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

七、选址和避让

1.选址。

1)不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

2)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

3)建筑面积、高度、风貌、色彩以及采光、通风等要求,要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相关技术规定。

2.避让。宅基地避让,综合水利、电力、交通、文化等部门行业管理意见,以下情况的不得修建:

1)申请的宅基地在建成区范围内执行《安岳县农村建房用地选址控制范围(安农发〔202157号)》标准。

2)申请的宅基地与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2平方米内的区域,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的。

3)申请的宅基地与公路设施距离(指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少于20米的;省道少于15米的;县道少于10米的;乡道少于5米的、村(组)少于3米的;高速公路(含匝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少于30米的。

4)申请的宅基地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

5)申请的宅基地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

6)申请的宅基地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公路建设控制区和已纳入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范围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八、不予批准的条件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的;

2.不符合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九、申报材料

为减轻农户负担,实行村级代办制度,农户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在村级领取相关表册并备好申报所需资料后,农户交到村级办理窗口,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牵头部门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分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户、工匠)

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相邻协议书

5.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和复耕协议等)

十、审批程序

1.申请。(按朝阳镇审批流程办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建房用地选地相邻关系协议书》、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提交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承诺书、是否签订农村建房用地选地相邻关系协议书、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报送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窗口。

2.受理。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牵头部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农户申请。

十一、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建房农户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1.验收程序。房屋完工后,由农户向村提出申请,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发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验收资料。宅基地及房屋竣工验收申请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房屋竣工照片等。

3.验收要求。1)用地验收内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有宅基地用地批复;是否在批准范围内用地;是否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四至界线是否有争议等情况。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用地验收为不合格;(2)工程规划验收(城镇规划区内):是否办理规划许可证;房屋用途是否与规划许可相符;建筑面积是否在规划许可范围以内等情况。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工程规划认可为不合格;(3)对于验收有“不合格”意见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书面限时责令整改。

4.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按季度报备审批情况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5.遗留问题处理。202071日前由原审批机构审批未验收的,按原有验收要求由原审批机构进行验收,在此时间节点后的,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十二、工作要求

1.持续推进工作。各部门、村(社)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相互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2.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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