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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录入: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乐发改价格〔20215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乐至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费标准的通知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县公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参考周边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园成本,经研究决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1750/期;市级示范园1600/期;县示范幼儿园1350/期;县一级幼儿园1000/期;县二级幼儿园900/期;县三级幼儿园750/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含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盈利,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可以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公办幼儿园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保育保教项目和标准。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本通知自2021季开学起执行。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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