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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录入: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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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乐至县财政局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住建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请遵照执行。

  • 降低范围

    对市政基础设施类、民生事业类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经批准挖掘乐至县城区城市道路的,降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二、降低幅度

(一)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及修复并验收合格的,不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部门修复的,施工单位缴纳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重置价的100%收取。

三、不予降低的情形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且不予降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单位自行修复,但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按标准补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拒不补交的,依法依规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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