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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5   录入: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498号)

  
  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升级加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二、组织实施工作

  (一)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进度,我省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6年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全省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要根据上述安排抓紧组织油品质量升级置换工作,在置换过程中,国IV汽柴油和国V汽柴油混合销售时,执行国IV汽柴油价格标准。省内各批发经营企业如出现批发客户前期购买国IV柴油,后期实际出库为国V柴油的,可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取必要的价差。

  (三)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各批发经营企业和加油站,按照上述安排完成置换、达到国V汽柴油标准后,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执行国V汽柴油价格,并同时向省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经信、环保、工商、质监部门备案。

  (四)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障市场供应,确保按照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国V汽柴油时,必须进行价格公示,所有加油站应在价格公示牌及销售发票等各环节注明相应的汽柴油标准及牌号。

  请经信、环保、工商、质监、能源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在置换期间将国IV汽柴油按国V汽柴油价格销售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成品油经营环境。

  四、做好政策传达和宣传解释。各地务必将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传达到属地每一个成品油经营企业和每一个加油站,做好政策解释,帮助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以及应急舆情处置,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工作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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