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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9   录入: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乐教体发〔202455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局机关各室(单位):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5月27日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内部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由各股室(单位)(以下统称拟文单位)起草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教体局以及县教体局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印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由行政审批股组织专人负责对拟文单位起草的拟以县教体局以及县教体局牵头的各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统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涉及本系统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会审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拟文单位在拟文时,应当对该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判定。

若不涉及,则在发文稿纸“公平竞争审查”栏填“不涉及,不需审查。”字样,并直接进入下一步发文流程;若涉及,则各拟文单位自查,并按第六条要求提交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拟文单位应当在提交办公室核稿或局党组会、行政会审议前,报送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进入下一步发文流程;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发文流程或提交审议。

第六条 拟文单位向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报送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根据下列材料,依据《意见》《细则》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一)政策措施原文;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以及相应采纳情况;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拟文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仔细对照《意见》《细则》中的审查标准,避免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例外规定。拟文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属例外情形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后,可进入下一步发文流程或提交审议,予以实施。

第九条 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由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进行集体讨论研究,采取书面审查形式。

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条 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以公平竞争审查表的形式反馈拟文单位,并在发文稿纸“公平竞争审查”栏填“已审查,可出台实施。”或“已审查,逐年评估实施。”字样,由拟文单位一并提交办公室核稿或局党组会、行政会审议。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核稿前或提交局党组会、行政会审议前,应核查该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判定,对发文稿纸标示“已审查”的,须对拟文单位的文稿要件进行复核,确定附有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后再进入下步环节,否则退回拟文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表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流程的相应材料,在政策措施印发后,应当随文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四条 拟文单位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职成教育股(行政审批股)负责对各单位进行公平竞争政策培训、社会宣传、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改革发展股负责合法性审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对拟文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考核,监察审计股(信访股)负责监督并收集发现举报信息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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