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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公安局“户籍e办”业务流程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29   录入:乐至县公安局

一、“户籍e办”含义

“户籍e办”,是通过下载手机APP,利用移动网络在线办理各类户政业务的“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新方法,可实现手机在线办理、民警后台审核、证件快递上门等户政便捷服务,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e”指互联网,“办”即办理,“e办”也有容易办理的意思。

二、办理范围

“户籍e办”可办理的户籍事项范围为:除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补入遗漏、恢复户口、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落户农村、城镇人口迁入农村、疑难复杂户口以外的其他各类户口业务,以及不涉及须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受理事项,而由派出所直接承担受理、办理的各类户口业务。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接到“户籍e办”事项申请要立即查看、及时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反馈。其中,申办事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且不需要留存证明、证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场办结;申办事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需要留存证明、证件、材料原件的,要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有关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户口手续回寄申请人。

四、申请标准

申请人通过“户籍e办”办理户口事项时,应向需落户地或办理地派出所申请。在线申请办理户籍业务与线下申请办理户籍业务所执行的户籍政策及要求提供的证件、材料完全一致。申请人通过“户籍e办”申请办理事项时,须本人实名注册并签署《主体责任告知书》,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有效。同时须将证件、资料等原件拍照上传至派出所审核,拍摄的原件照片应图片完整、字迹清晰、辨识度高。

五、审核要求

各派出所户籍室民警接到申请人通过“户籍e办”申请办理户口事项所提交资料照片,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且图片完整、字迹清晰的,应立即受理审核并将结果按时反馈申请人。对照片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及时提醒申请人补拍或补充,方便申请人办理。工作中应注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质效、热心服务群众。

(一)线上受理线上办结,不需要申请人邮寄原件至派出所审核的办理事项。申请人办理购房、租赁房屋、务工(经商)、引进人才、学历或职称、工作调动、留学回国落户等户口事项的,只需提交相应证件、材料的原件照片,不需将证件、材料的原件邮寄至派出所审核,派出所户籍民警应按照办理期限,按时审核办结,并将办结的《户口簿》回寄申请人。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户籍室民警将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寄申请人。凭学历落户的,申请人还须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原件照片。

(二)线上受理线上办结,需要申请人邮寄原件至派出所审核并存档备查的办理事项。

1.本县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申请人须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原件拍照上传,随后连同申请人《户口簿》邮寄至派出所进行审核。其中,新生儿父母为不同民族成份,还要将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邮寄至派出所存档。派出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回寄申请人,副页存档备查。

2.本县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副项变更更正的,申请事项对应证据为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件或材料。申请人须将申请事项对应的证件或材料原件拍照上传,随后连同申请人《户口簿》邮寄至派出所进行审核。派出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户口簿》及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工作证等)回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3.本县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户口迁出市外的,申请人须将《准予迁出证明》原件拍照上传,随后连同申请人《户口簿》邮寄至派出所进行审核。派出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户口簿》、《准予迁出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回寄申请人。其中,整户迁出及1人1户的,收缴其《户口簿》予以注销。只有部分人员迁出的,在《户口簿》上注销迁出人员后,原《户口簿》寄回申请人。

(三)对复退军人落户、死亡人口注销户口、代办户口迁出等事项,暂不开展“户籍e办”在线服务。须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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