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公安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乐至县公安局政务服务事项便民利民二十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0-29   录入:乐至县公安局

、县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在“应尽必进”基础上带头优化服务。

二、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公安机关实施县本级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的专用章,原有业务公章或行政公章不再具有审批职能,实行一枚公章对外。

三、严格执行首接责任制。第一位接待群众办户、办证的民警是首接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或者解释清楚。

四、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对群众办户、办证业务,提供办事指南,明确告知;对材料不齐全的,提供书面清单,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应当书面告知群众,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实行网上办户、办证。群众办理县外人员迁入落户、出具户籍证明、补办户口簿、临时身份证等,经工作人员网上实名身份认证后,出具《准迁证》等证件,邮寄到户,实现群众办事“一网通办”、“一次也不跑”。

六、推出延时办户、办证服务。工作日各窗口全部实行送走最后一位群众工作制,给群众办户、办证;周六、日急需办证人员可进行预约办证,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守进行集中办证,办理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等业务。

七、主动上传人像信息。群众到银行等部门办理业务,网上无本人头像信息,群众给工作人员打电话核对身份信息后,从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上传本人人像信息,实现“零跑路”。

八、实行“零门槛”落户。凡外来人员迁入我县城镇落户,对有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到固定住所落户;对无固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九、群众需变更姓名,凭本人户口簿、单位证明等材料,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的,直接办理。

十、群众需更正出生日期,凭本人户口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及职工档案和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的,马上办理。

十一、出生小孩落户。群众办理出生小孩落户,凭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可以随父或随母落户。

十二、收养小孩落户。凡排除被拐卖(盗抢)的小孩,凭收养人户口簿、书面申请和出生证、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收养落户。

十三、死亡注销户口。公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火葬证明及社区村(居)委会死亡证明,注销户口。

十四、参军注销户口。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十五、迁出落户。公民因调动、录用、购房或投靠亲属需迁往外地市、县落户的,凭迁入地的《准予迁入证明》,出具迁移证。

十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迁移证,办理落户。

十七、军队转业军官、士官、退伍义务兵落户。凭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可以在固定住所或单位及社区集体户落户。

十八、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凭房屋产权证、结婚证、租赁合同书、户口簿等证件,办理县内户口迁移落户。

十九、夫妻双方离婚后,无法将户口迁出的,本人要求单独分户,凭离婚判决书将户口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二十、公民丢失、到期换领二代身份证,本人到场提供身份证号就可以办理。

二十一、公民挂失二代身份证,本人到场提供身份证号即可挂失。

二十二、孤寡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居民补办身份证,通过视频核实后,可以上门办理身份证。

二十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本人提供身份证号就可以办理。

二十四、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丢失、损毁户口簿,本人或户主提供身份证号就可以补办。

二十五、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出具户籍证明,本人提供身份证号即可办理。

二十六、公民出具家庭关系证明的,可以按户口簿上登记的关系出具证明;户口已迁出的,从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核实后出具证明。

二十七、公民需出具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的,凭新旧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出具。

二十八、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爆破项目审批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即来即办。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