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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乐至县民政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资阳市民政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将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行动的通知》(资民发〔2024〕36号)精神,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切实解决全县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托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兜底线、保基本,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体,多渠道筹集补助资金,加强各类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逐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对象范围及额度
(一)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后续根据工作实施情况,如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1.年满60周岁的乐至籍老年人;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二)救助额度。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机构管理
(一)机构申请。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并经县民政局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县级失能照护机构应主动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入住。农村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自愿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养老机构收住救助对象资格。
1.养老机构被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认定有不符合开展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的资质条件;
2.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以上并经县民政局责令整改而预期未改的;
3.被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给予行政处罚的;
4.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对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取消当事人享受的救助资格,取消养老机构的绩效补助,同时取消县民政局支持机构发展的各类补助资金。
(二)信息公开。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全护理照料平均标准的总和确定,每月不高于1762元。以后将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绩效补助。县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半年发放一次绩效补助,对考结果为优的机构发放所收住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金总额的30%,考结果为合格的发放20%。
四、工作流程
(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可填报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申请能力评估。由县民政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各级部门、单位按《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开展的评估,评估结论由县民政局进行认定。
(二)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各乡镇(街道)积极宣传、发动、鼓励、帮助有意愿且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入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时,要组织签订养老机构、老年人、老人家属或委托代理人、村(社区)四方《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老年人入住和离开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0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三)救助补助资金申请。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或委托养老机构办理救助申请事宜。首次申请救助,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与入住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机构鲜章)、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代扣协议,并填写《乐至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补助资金资金申请表》(附件2),经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初核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四)救助补助资金审核及拨付。县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救助资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次月核发,由县民政局每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由银行代扣到入住的养老机构银行账户,救助对象不得取出另做它用。老人入住首月所产生的费用由老人本人或代理人先行垫付。
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施行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家庭全失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
(五)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救助对象因生病住院等原因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村(社区)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发现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实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入住机构变化情况,根据最新核实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及时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安排专人负责推进该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政局根据本年度实际救助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支出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将政府设立运营且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人员配齐、运转良好。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在政务公开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县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处理。
(四)加强宣传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履行入户宣传动员、核查等工作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附件:1.乐至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2.乐至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资金申请表
乐至县民政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24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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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乐至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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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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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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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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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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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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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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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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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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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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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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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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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评估 结 果 |
我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该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 £能力完好 £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该表一式3份,一份评估机构保存,一份县民政局存档,一份由申请人携带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乐至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资金申请表
户籍地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小组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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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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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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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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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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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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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
£低保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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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与申请 人关系 |
£直属亲戚 £村社干部 £其 他 |
代理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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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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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评 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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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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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 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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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 构核实 情况 |
该老年人于 年 月 日入住到我机构接受全托照护,已满30天,照护收费标准为 元/月。
机构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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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 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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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月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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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审核意见 |
经核实,该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其他 元/月。 经审核,拟同意从 年 月起,给予救助 元/月。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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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救助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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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养老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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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老年人入住机构30日后向县民政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