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广电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疾控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4年8月16日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在各项工作中充分考虑儿童的特殊利益,将儿童作为优先保障和服务的对象,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服务优先惠及、公共资源优先保障,将流动儿童作为服务重点,推动流动儿童全面发展,使流动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坚持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各方作用,建立完善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使用各类资源推动工作落实,坚持边摸底排查、边建立台账、边实践探索、边总结经验,持续提升关爱保护质量。
坚持公平可及。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持续缩小流动儿童与户籍儿童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差距,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更加公平、便利、优质的服务。
坚持着眼长远。在切实解决流动儿童关爱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持续推进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不断推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开展监测摸排建立信息台账
(四)精准监测摸排。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监测摸排工作以县(市、区、旗)为基本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2024年9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完成数据采集工作,按规定时限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选取全国实施“两纲”示范县(区)、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中央政法委、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医保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大数据平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保障水平
(七)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教育部负责)
(八)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关爱服务促进健康成长
(十)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各地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中央政法委、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地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民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地团委、妇联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4年10月底前以省份为单位报民政部。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十五)建立服务清单。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地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十六)夯实基层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地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地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十七)强化推进落实。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起每年牵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附件: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
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服务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
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教育部 |
|
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教育部 |
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
5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病有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国家医保局 |
||
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
|
住有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弱有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民政部 |
11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
民政部 中国残联 |
|
12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教育部 中国残联 |
||
13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民政部 |
|
14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民政部 |
|
15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民政部 |
|
发展保障 |
16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全国妇联 |
17 |
心理健康服务 |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
民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18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民政部 广电总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
||
19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