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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3   录入:乐至县民政局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坚持“应保尽保、按户施保、补差发放、动态管理”原则。自2020年7月起,乐至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39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590元/人·月。城市、农村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1.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入户调查(≤10工作日;方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2人以上、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民主评议(≤5工作日;程序: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乡镇提出建议意见(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5工作日)-乡镇街道(公示7天)-县民政局审批决定(≤3工作日)-长期公示。37日内办结。
2.贫困户享受低保政策的规定是什么?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3.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政策的规定是什么?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患重病仅是参考因素之一,不是认定低保的决定性因素,重点是核算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低保政策的要求。
6.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是怎样的?在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①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③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④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等等。
7.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农村9360元、城市14160元);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③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④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⑤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等等。一卡通信息系统自动识别机动车、商品房、工商注册等信息。
8.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何计算?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①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②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③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赡(抚、扶)养人数。
如:甲、乙、小甲一家共3人,每月家庭总收入6000元,人均收入2000元。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000元-2倍月低保标准780元)×家庭人口数3人×25%÷甲父母和乙父母共计赡(抚、扶)养人数4人=228.75元(算对没有?是否保留红色部分)
9.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如何受理?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0.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如何受理?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若符合低保条件的,通过党委会研究作出认定。
二、特困供养人员政策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2019年10月起,不再区分分散和集中供养方式标准,城市供养标准为710元/月·人,农村供养标准为500元/月·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人员20元/月·人,半失能人员100元/月·人,失能人员200元/月·人。
1.特困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向乡镇街道书面申请-入户调查(≤20工作日;方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2人以上、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公示7天)-县民政局审批决定(≤20工作日)。
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④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是否保留本条)
3.残疾人申请特困的政策规定是怎样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以上所述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且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即使年龄没有达到60周岁,也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怎么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是否保留本条)
5.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由公安、卫计部门认定,单纯户口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的;未办理合法婚姻手续的非婚生子女,无法找到其亲生父亲(母亲),亲生母亲(父亲)又无力抚养或去世的。
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是否保留本条)
7.哪些情形不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其他与低保基本一致。
8.特困救助供养的内容有哪些?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③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执行。
9.特困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③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④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1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如何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发放到本人。
11.政策衔接的规定有哪些?①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③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④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充分体现其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及衔接性的特点,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①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③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④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等。
3.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乡镇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户;救助金额超过500元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4.临时救助受理的方式有哪些?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5.受理临时救助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向乡镇(街道)书面申请-入户调查(≤10工作日;方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2人以上、邻里访问等)-集体评审-张榜公示(公示5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局审批决定(≤5工作日)。30日内办结。
  四、残疾人政策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政策是怎样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持有证件即可,不分等级)的低保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016年60元、2017年70元、2018年80元、2019年90元、2020年100元。申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在乡镇(街道)公示-县财政拨付资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政策是怎样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80元、二级50元。申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残联审定-在乡镇(街道)公示-县财政拨付资金。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3.政策衔接有哪些规定?符合条件的,既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也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④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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