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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1-06-07   录入:乐至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社会救助档案是依据政策法规开展审核审批的原始资料,是发放困难救助金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主体为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已全面实行网上审批各乡镇(街道)困难群众申请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补”等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纸质资料(以县民政局最终审批的资料为准)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按类别、分年度进行收集、整理。

二、做好档案移交

为保证社会救助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以及后续查证需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请于2021630日前,将目前散归于村(社)等地方的、历年来的社会救助档案资料全部交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分类、整理,再移交各乡镇(街道)综合档案室统一保存。以后,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每年年初,收集、整理上年度的社会救助档案,送各乡镇(街道)综合档案室统一保存

三、严肃工作纪律

社会救助档案是依据政策法规开展审核审批的重要资料,也是今后回应质疑投诉、厘清人员责任的唯一依据。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做好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指导、管理,确保社会救助档案安全、完整。因人事变动的,要将社会救助档案列入《移交清单》。对故意、失职等原因导致社会救助档案毁损、遗失的,要严肃追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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