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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民政局关于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和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6   录入:乐至县民政局

乐民202266

 

各乡镇(街道)民政与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以来,全县就村(居)民自治章程修订问题进行了统一部署,省市县文件也多次明确,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新设村(社区)没有修订完善,导致自治工作无章可循,个别村(社区)决定事项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使用混乱,违规使用印章问题时有发生。为全面规范村级事务和印章管理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完善《自治章程》

    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村(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资民发〔2021〕1号)(附件1)拟定《自治章程(初稿)》。村(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示范文本》未提及事项又确需明确的内容进行明确。5月初,村(社区)《自治章程(初稿)》提交乡镇(街道)司法审查把关。5月中旬,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疫情形式确定会议日期),表决通过经审查的《自治章程(初稿)》,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报乡镇(街道)。

    二、强化印章管理使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附件2)文件精神,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所辖村(社区)健全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切实规范印章管理。一是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印章必须准确填 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村(居)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3),以留证备查;二是建立印章保管制度。鉴于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实际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应由副主任实施保管,副主任外出时,应按村(居)民委员会分工交由他人管,实施专人、专柜、专锁管理;三是按事权建立签批制度。一般性村级事务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次性审批;涉及钱物发放等群众敏感事项,应由监委会主任监审后,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凡涉及贷款、各类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应(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后,监委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乡镇(街道)加强督促指导

各乡镇(街道)要对章程修订、印章管理制度建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确保自治章程符合本村(社区)实际并切实可行,全面规范村(居)委会印章管理使用。各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请5月底前将报县民政局。

联系人:彭贵军,联系电话:23352479。

1.资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村(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的通知(资民发〔202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

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 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村(居)委员会印章

使用情况登记表

                                                    乐至县民政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

资民发20211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制订了《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参照示范文本,及时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

 

资阳市民政局

2021年1月6日

 

 

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年××月××日第××次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村民自治在村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县、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统一代码为××××,住所设在资阳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小组××号。

第二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村村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登记在本村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实际居住生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三)户籍已迁出本村,但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四)户籍不在本村,为本村社会经济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驻村企事业单位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五)××××××××。

第五条 本村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户籍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和进行了选民登记的非户籍村民有同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村民会议和讨论决定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六)××××××××。

    第六条 本村全体村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不设村民代表会议的删去,下同)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小组公约等管理规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劝说、阻止一切危害和破坏本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并向有关组织和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四)××××××××。

 第三章  村民自治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本村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本村村民代表会议由××人组成。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社会福利、红白理事、村民议事、民事恳谈、禁毒防艾等),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不设下属委员会的删去本款)。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上级部门意见,建议将村务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不设副主任的删除)、委员××人组成。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或其他名称的议事机构)。由××、××、××等组成。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本村设××、××、××等××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人。

 第四章  村民自治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制度。政策文件规定外,本村村民会议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本村村民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除法律法规和

1.××××××××;

2.××××××××;

3.××××××××。

(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三)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四)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其他成员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五)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事务参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办理。

1.××××××××;

2.××××××××;

3.××××××××。

(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本村发展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策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接受党员、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制度。对于村务公开和决策、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干部民主评议以及其他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本村务公开栏设在××××。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等方式公开。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本村发展规划、土地征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外,以下村务应当公开:

1.××××××××;

2.××××××××;

3.××××××××。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本村集体经济包括土地(具体地点、面积等信息)、××××、××××。

(二)集体资产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做好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并定期公开。

(三)实行村财乡(镇)管(未实行的可以删去),严格收支两条线,不得搞“账外账”和“小金库”,报账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同意。

(四)为全村修路、建桥、办电等重大项目筹集资金,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召开会议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

第十八条  队伍管理制度。村组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两委”各项决定、决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县、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一)学习制度。××××××××。

(二)值班制度。××××××××。

三)考核制度。××××××××。

(四)××××××××。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条  维护社会秩序制度。

(一)本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平安创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要尽到赡养父母义务。

(四)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矛盾纠纷自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法律冲突的,以法律为准。

(第×××条  ××××制度。

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年××月××日第××次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年××月××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县、街道(乡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统一代码为××××,住所设在资阳市××县(区)××街道(乡镇)××号。

第二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人员;

(三)××××××××。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的户籍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和进行了选民登记的非户籍居民有同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社区集体活动的权利,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四)对本社区的卫生、文化、体育、治安、服务、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

(六)××××××××。

    第六条 本社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实行居民自治,发展城市基层民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小组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四)关心社区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

第三章  社区居民自治机构

第七条 居民会议。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不设下属委员会的删去本款)。

第九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不设副主任的删除)、委员××人组成。

第十条  居民议事会(或其他名称的议事机构)。由××、××、××等组成。

第十一条  居民小组。本社区设××、××、××等××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人。

第四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本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法定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外,本社区居民会议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2.××××××××;

3.××××××××。

(二)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三)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四)居民小组会议制度。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

(五)××××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本社区发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决策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接受党员、居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居务监督制度。对于居务公开和决策、社区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落实、干部民主评议以及其他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居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社区应当按月定期公开。本社区居务公开栏设在××××。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等方式公开。在居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本社区发展规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外,以下居务应当公开:

1.××××××××;

2.××××××××;

3.××××××××。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二)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三)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四)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五)制定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民公约,共同遵守执行。

(六)引导居民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十七条  队伍管理制度。社区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社区“两委”各项决定、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县(区)、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学习制度。××××××××。

(二)值班制度。××××××××。

(三)考核制度。××××××××。

(四)××××××××。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  维护社会秩序制度。

(一)本社区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平安创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要尽到赡养父母义务。

(四)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矛盾纠纷自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

第二十条 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法律冲突的,以法律为准。

(第×××条  ××××制度。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

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民政部 公安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甚至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应结合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3

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

盖章时间

盖章事项名称

重大问题是否经会议表决通过

监督审查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盖章人签名

备注

 

 

 

 

 

 

 

 

 

 

 

 

 

 

 

 

 

 

 

 

 

 

 

 

 

 

 

 

 

 

 

 

 

 

 

 

 

 

 

 

 

 

 

 

 

 

 

 

 

说明:1.重大问题指本村(社区)贷款、各类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2.监督审查人一般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3.审批人一般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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