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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转移支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发布时间:2022-08-17   录入:乐至县民政局
乐至县转移支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1年度)
填报单位:乐至县民政局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 民政部
地方主管部门 乐至县人民政府 资金使用单位 乐至县民政局
资金情况(万元)   全年预算数(A) 全年执行数(B) 预算执行率(B/A)
年度金额总额 16062.61 16062.61 100
其中:中央补助 11124 11124 100
省级资金 845 845 100
地方资金 4093.61 4093.61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总体目标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3.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
4.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并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
5.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及教育矫治等专业服务,确保其健康成长。
6.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以及流浪乞讨儿童开展家庭监护评估、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工作,为其提供临时照料、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试、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7.适时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孤儿生活保障政策规范高效实施;使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8.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孤儿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2021年12月起,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3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2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60元/月。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严格按照《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了救助类型,按照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临时救助。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采取救助保护的方式,并对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开展摸底调查,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对老、弱和肢体残疾的受助人员,派专人、专车护送回家;对查实户籍地址的通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派专人护送其返乡安置。按照孤儿政策,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将符合孤儿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并按月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全年实际完成值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低保对象人数 应保尽保 28657  
临时救助人次 应救尽救 717  
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率 应救尽救 377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 ≥90% 100%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率 ≥85% 100%  
质量指标 城乡低保标准 不低于上年 农村430元/月、城市630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不低于上年 农村560元/月、城市820元/月  
临时救助水平 不低于上年 人均救助1029.4元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准确率 不低于上年 100%  
实效指标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率 ≥90% 100%  
受助人员救助情况当日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率 ≥95% 100%  
成本指标 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90% 10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
指标
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情况 有所提升 稳步提升  
帮助查明身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情况 及时送返 及时送返  
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率 ≥95% 100%  
可持续影响指标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 进一步完善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政策知晓率 ≥85% 85%  
救助对象对社会救助实施的满意度 ≥88% 88%  
说明
注: 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形成的实际支出。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食》、80%-60%(含)、60%-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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