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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民政局 乐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建强村(居)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28   录入:乐至县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民政与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队伍组建、基本职责、工作运行等进行了明确,要求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组建必须实现全覆盖,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快我县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组建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员组成

《指导意见》明确,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成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成员应由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退休医务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把网格员、综治人员、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纳入成员中。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排查梳理,积极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象推选为本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二、人员产生方式

依照《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有关规定,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公共卫生委员会推选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党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人员组成要求协商提名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初步人选,以村(居)民代表会议方式,对初步人选进行讨论表决,推选产生本届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

三、促进作用发挥

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立后,要按照卫生防疫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有序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当地的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协助村(社区)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高效运行。

各乡镇(街道)要对所辖村(社区)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组建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于未建立或已建立但不符合人员组成的,要督促指导相关村(居)民委员会重新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确保全县所有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实现全覆盖。请各乡镇(街道)于4月15日前将设立情况报县民政局。

联系人:彭贵军,联系电话:23352479。

 

 

 

                      乐至县民政局    乐至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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