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乐至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8   录入:乐至县司法局

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 号)及《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乐至县司法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至县司法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乐至县司法局    

20231028

 

 

附件

乐至县司法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责任单位(科室)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机构是否遵守统一收案、统一委托、统一收费的规定;对鉴定人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等。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乐至无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队伍建设情况;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2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公证队伍建设情况;公证机构和人员执业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等

公证机构、公证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公证机构案件被申请复查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等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3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是否遵守统一收案、统一委托、统一收费的规定;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等

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队伍建设、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敏感案(事)件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的情况;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法律服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是否遵守统一收案、统一委托、统一收费的规定等

基层法律服务所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六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法律服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履行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履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