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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 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6   录入:乐至县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

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已设立了政策法规股或者法制股等法制机构(含挂牌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明确不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二、分离执法审核职责

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相分离,法制审核机构不得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已设立的法制机构与行政审批股或其他承办行政执法工作的股室合并的,应当进行分离,且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不得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避免在法制审核工作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仅涉及职责调整的,由执法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研究明确后,报县委编办备案,抄送县司法局;涉及机构调整的,由执法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限额内研究调整,报县委编办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司法局。

    三、落实法制审核工作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上述法制审核机构职能的调整,应当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

 

 

联系人: 县委编办 姜林;  联系电话:23231235

        县司法局 唐沁;联系电话:23391218

 

     乐至县司法局       中共乐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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