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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向资阳市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延伸合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0   录入: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自然资发〔202325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资阳市临空经济区

市民服务中心延伸合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登记科,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市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

现将《资阳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向资阳市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延伸合作试点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320

 

 

 

资阳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延伸合作试点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阳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放管服”改革,拓宽服务范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经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充分协商同意,制定本合作试点方案。

一、合作试点的目标

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拓展服务范围,优化商环境,实现临空经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出园区”“不见面审批”的“零跑路”服务,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试点时间为2年,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后,再行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合作试点的内容

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向资阳市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延伸合作试点。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资阳市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受理以下业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含购买年限、房屋分割);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

)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

其他类登记业务仍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受理后通过专网传输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台“不见面审批”。

三、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的设立

(一)确定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数量和办公场所。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办公场所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宝珠东路1资阳市临空经济区产业孵化中心2楼,窗口设置数量暂定1个,后期再根据业务量进行适当调整。办公场所及添置的办公设备、以及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专网联接、维护等,由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二)确定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受理窗口数量,推荐工作人员,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文确认,赋予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设受理岗,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如需调整,需再次按程序推荐和确认。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工伤等事故,均由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三)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有关设备购置。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配备相应办公设备,满足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运行和保密要求。

四、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

(一)业务流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含购买年限、房屋分割):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含在建工程、土地抵押):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申请人备齐材料向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临空经济区受理岗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登簿岗→缴费领证

(二)登记受理岗岗位职责

双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登记职责。

1)接受申请人持相关要件递交的登记申请。

2)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录入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申请材料、核算登记费用、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并将业务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岗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开始倒计时。

3)整理登记纸质资料并编制目录名册,装入档案袋,确保资料完整后在档案袋封面双签。完整的登记档案资料按要求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移交。

  1. 告知当事人登记结果并通知其到市不动产窗口领取证书(证明)或当事人在申请时委托临空经济区窗口受理人员代缴代领证书(证明)

(三)登记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的优化完善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过实践,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方可对上述登记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通过协商进一步优化、调整,补充完善,形成纸质文件备查。

五、错案赔偿责任的划分

本次登记延伸试点,临空经济区受理窗口完成不动产登记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因此,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应加强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动产登记(含查询)过程中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 有虚假登记,擅自修改登记事项行为的;

2. 有滥用职权、审查把关不严、玩忽职守行为的;

3. 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贷款、登记等资料信息行为的;

4. 有利用相关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二)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各自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推荐上岗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错案赔偿的,由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六、合作试点的宣传

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商制订全方位、立体化的多渠道宣传方案,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大力宣传不动产登记“零跑路”的便捷与高效服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本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进行公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可直接在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登记业务。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充分借助广播、LED显示屏、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宣传;营业网点利用LED电子屏幕、宣传手册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宣传,推动社会各界了解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延伸服务政策及便捷高效服务途径。

七、合作试点的其他事项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络员制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明确领导,落实责任,推动此项改革工作。确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此项改革日常工作的联系。对推进此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络员制度,及时提请有关领导研究解决,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推动和圆满成功,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二)加强登记业务培训,培养业务能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强对设在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在登记工作开展前和开展后一段时期内,派员到受理窗口进行业务指导,直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认为掌握并能熟练操作业务后方可撤回。建立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工作机制,随时交流、解答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规定,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成为登记的业务能手。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或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不定期对设在临空经济区市民服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进行业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临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协商解决,涉及需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及时上报研究决定。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清单

2.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目录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清单

序号

权利人(申请人)

义务人

业务编号

联系方式

登记费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此单一式三份。档案为每10件打捆,封面附《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清单》一张,其余两张双方各自存档备查。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目录

抵押权人

义务人

抵押

登记

证明

文件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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