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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7   录入: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自然资发〔202294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相关约定事项的通知

 

市局各分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的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事项,结合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26号)精神,《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事项》已经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不收取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的利息

合同双方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且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才交付土地的,出让人不收取受让人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

二、依法依规约定开工及竣工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出让人应提醒受让人提前30日提出延迟竣工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迟竣工的,延迟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三、通知发布前签订《出让合同》中约定了未按期开工、竣工1‰每日违约金,且至今仍未竣工的终止执行未按期开工、竣工1每日违约金条款。本通知对开工竣工的相关约定,重新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取消未按期开工、竣工1‰每日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四、不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释义》(资自然资发201635号)相关条款。

五、涉及《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事项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完善。

特此通知。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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