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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录入: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 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解读

 

 

资自然资发〔202444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

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分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厅等五厅(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75        

 

 

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

 

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

 

为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简化办事程序,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经分散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用途不一致,且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属于登记错误的,可以进行用途统一登记。

三、处理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类型为划拨(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1. 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 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权利人所选用途的划拨土地转出让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

新用途楼面地价(房屋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剩余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四舍五入取整)=房屋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土地用途最高年限)

旧用途楼面地价(土地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以土地证证载为准(四舍五入取整)。

(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将房屋用途统一登记为工业,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1.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相关手续。
  2.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在不申请续期的前提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进行用途统一变更登记。

(四)土地或房屋登记两种及以上用途,涉及统一登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只对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部分按上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定

四、以上规定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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