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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 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1   录入: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

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历史情况下,结合资阳实际,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对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统一登记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满足群众统一登记需求。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

(四)《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43号)

三、主要内容

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主要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土地或房屋登记涉及两种及以上用途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补充。

(一)基本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简化办事程序,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经分散登记的国有土地和房屋用途不一致,且经核查确认不属于登记错误的,可以进行用途统一登记。

(三)处理方法。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类型(工业除外)为划拨、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三种类型分别明确处理方法,三种类型权利人均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种类型,土地使用权登记类型为划拨的(工业除外),权利人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屋证载用途对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保留划拨性质,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第二种类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工业除外),权利人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种类型,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的,权利人可申请将房屋用途统一登记为工业。申请统一登记的,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再保留划拨性质,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在不申请续期的前提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程序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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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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