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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资阳市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4   录入: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办法》政策解读

 

 

资自然资发〔202233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

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乐至县林业局,市局各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资阳市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办法》已经2022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24    

 

资阳市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

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办法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查、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使用期限

(一)一般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三、申请材料

(一)用地单位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用地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提供临时用地踏勘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临时使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报告(包括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矢量图电子版);

(六)比例尺为1: 10000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红线标注位置、范围)和土地利用现状照片或影像资料;

(七)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中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八)临时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九)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十一)临时用地范围涉及生态保护、防洪防汛、电力燃气安全等的,应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职责分工

(一)耕地保护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审查临时用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包含县(区)局请示、临时用地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现状照片、土地复垦费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汇总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审查意见;制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归档。

(二)用途管制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性质,并明确审查意见。

(三)生态修复科。负责审核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审核意见,并做好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四)调查登记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地类,并明确审查意见

(五)地矿和地灾防治科。负责审查涉矿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手续准入条件,审查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并明确审查意见。

(六)执法支队。负责审查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情况,并明确审查意见。

(七)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建设临时用地审批系统和运行维护。

五、审批流程

(一)各县(区)局、市局各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申请,对需市局审批的临时用地,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正式文件(参照附件)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局审批。

(二)耕地保护科负责按要求对受理的临时用地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依职责分工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联审,并汇总联审意见形成结论。

(三)经联审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经审批后,由耕地保护科制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耕地保护科予以退件或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作退件处理。

(四)临时用地批准书下发后,临时用地所属县(区)局或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过程监管及用后复耕等相关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查把关。各县(区)局、市局各分局应按相关规定对临时用地选址、审查、备案、使用、复垦进行严格把关,严禁违规认定临时用地,严禁受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临时用地申请,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严禁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格批后监管。各县(区)局、市局各分局要及时完成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工作,并负责将临时用地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统一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要切实履行临时用地批后监管责任,及时将临时用地列入巡查范围,发现有批、用不符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追究违法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局对全市临时用地审批、备案、使用、复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临时用地信息化管理。对按年度统计,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审批所在辖区新的临时用地。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按要求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转报※※※项目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政策法规。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初审临时用地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现将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呈上,请予以审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于※※※※※※月取得用地预审手续,预审文号为《※※※※※※※》(※※※※※※);※※※※※※月,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号《※※※※※※※》(※※※※※※);※※※※※※月,经※※※※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号《※※※※※※※》(※※※※※※);※※※※※※月,经※※※※批复施工设计,批复文号《※※※※※※※》(※※※※※※);该项目属[国、省、市]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亿元,批准开竣工日期为:※※※※※※※※日~※※※※※※※※日。

二、临时用地情况

※※※单位申请临时使用位于※※※县(区)※※※镇(街)※※※※※※社的集体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林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规定,※※※※(测绘单位)对该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该项目占用的耕地/建设用地与经批准的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利用现状图有差异,经现场核实,原因为※※※]

该临时用地用途为※※※※※,使用期限为※※个月。我局已组织对该临时用地选址进行了踏勘论证。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于※※※※※※月经专家评审,临时用地范围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如实阐述)。

该项目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已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项目未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三、其他事项

经核查,该项目临时用地范围内无违法用地行为,至今未动工用地[或:已动工用地,不属违法用地行为;或:已于※ ※※ ※月违法动工用地,违法用地已查处并落实到位(相关资料附后)];或:已于※ ※※ ※月违法动工用地,且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已按相关要求查处并落实到位(相关资料附后)。]

该项目临时用地范围内无信访事项[或该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信访事项※※※件,均已处理到位,该项目范围内不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或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说明情况]我县(区)承诺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该临时用地已征求生态保护、防洪防汛、电力燃气安全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综上所述,该项目用地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局承诺对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我局将严格要求用地单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切实加强临时用地和复垦保证金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在使用期满后按时保质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并切实维护好临时用地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妥否,请批复。

 

附件:临时用地申报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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