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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录入:乐至县财政局

各县级有关粮食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四川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2164号)、《资阳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资财建〔2022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际,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至县支行制定了《乐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乐至县财政局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至县支行

2023913

附件

乐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四川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2164号)、《资阳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资财建〔2022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财政局根据委、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级财力情况,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政策;制定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对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拨付下达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助财政局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提出相关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局向政府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

县财政局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补助方式等,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不足部分,负责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职责,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拨付等工作,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地方储备粮油补贴;

(二)19986月份以来发生的并在2013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等支出;

(四)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节余的,可用于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非粮食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六条  县财政局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分为省对我县包干补助部分和县本级安排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按照“基数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政策,在粮食风险基金规定用途范围内统筹安排相关支出。如有调整,按程序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据实法。适用储备粮油利息保管轮换等补贴、县级粮食财务挂账贴息资金分配。根据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成本、挂账本金额等基础数据,按县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及规定利率进行分配;

(二)项目法。除上述储备粮油及挂账贴息相关补贴支出的其余事项,作为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配。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按照《乐至县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第十  当年未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  粮食风险基金出现超支的,由财政预算及时补足,确保政策规定的支出需要。

第十  粮食风险基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通过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资金,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照有关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执行。

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户行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清算工作。因承储指标收回等原因,财政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相关补贴进行清算,应上缴或拨付的补贴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  县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实现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保值增值。现有粮食风险基金开户行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等),原则上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县财政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开展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科学预测财政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不得影响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需要。

第十  粮食风险基金需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县财政局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安排资金,并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  县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粮食风险基金结转结余规模。

第十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总结上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结余及保值增值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十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包干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十一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  违反规定将粮食风险基金挪作他用的,以及未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县级部门不按时报备粮食风险基金相关情况的,县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  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乐至县财政局乐至县发展改革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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