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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录入:乐至县财政局

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235号)、《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235号)

2.《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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