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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五项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6   录入:乐至县财政局

乐财规〔20211

 

关于印发《乐至县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

五项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乐至县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乐至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乐至县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乐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乐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乐至县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2.乐至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3.乐至县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4.乐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5.乐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乐至县财政局

                        202116


附件1

 

乐至县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各预算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预算部门(单位)拟新出台且需县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县财政局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二)县财政局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新增专项预算项目和新增5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金额标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适时调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依据。对延续性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到20%或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延续执行三年以上的重点专项预算项目,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延续和新增预算安排的必备依据。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明确评估组织。各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

(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县财政局,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县财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各预算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附件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政策或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章):

主管部门:

评估组/评估机构(章):

评估日期:

一、评估对象

政策或项目名称:

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

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

政策或项目概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思路。

(三)评估方式、方法。

三、评估内容和结论

(一)立项必要性。

(二)投入经济性。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五)筹资合规性。

(六)总体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六、评估人员签名

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附件2

 

乐至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不单独编制。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使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县财政局、各预算部门(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围绕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监控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局、各预算部门(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一)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二)县级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审核和汇总,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绩效目标的公开工作。

(三)县级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完成;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六条  绩效目标由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和规定的方法、程序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预期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值。

预期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

绩效指标是对预期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完成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绩效指标值是绩效指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

第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资金使用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九条  绩效目标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县委、县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据、资金性质、支持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政策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填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1)。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职责履行和履职效果,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填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2)。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报程序

(一)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县级部门;根据县级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随同本部门(单位)预算提交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根据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备案。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和县级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绩效目标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标科学性。审核总体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是否密切相关;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二)完整性审核,包括规范完整性和明确清晰性。审核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是否能够反映项目主要情况,是否对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三)适当性审核,包括绩效合理性和资金匹配性。审核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能够体现实际产出和效果的明显改善,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与其他同类项目相比,预期绩效是否合理;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县级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从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确保绩效目标相关内容及指标值的科学、准确和合理。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县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对各预算单位(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备案。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下达各预算部门(单位)。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与调整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局在批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县级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按预算管理级次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七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绩效目标随同本部门(单位)预算予以公开。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中新增预算的绩效目标管理比照本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2-1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

 

项目类型

产业发展

民生保障  

基础设施  

行政运行   

项目概况

中长期规划(名称、文号,仅指常年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名称、文号)

 

 

绩效分配方式

因素法□   项目法□  据实据效□   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

立项依据

 

使用范围

 

申报(补助)条件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资金
(万元)

中长期资金总额: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

年度目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项目

完成

数量指标

指标1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质量指标

指标1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时效指标

指标1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成本指标

指标1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

指标

指标1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由各预算部门(单位)填报,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预算资金确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所有项目支出都应设定绩效目标,并形成本表。

二、内容说明

(一)年度:指编制部门预算所属年份。如:编报20××年部门预算时,填写“20××年”;20××年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时,填写“20××年”。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指项目的具体名称。

2.预算单位:指预算部门(单位)名称。

3.项目类型:指项目资金类型,根据项目资金支出方向确定,可多选。

4.中长期规划:填报项目中长期规划的名称及文号。

5.资金管理办法:填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名称和文号。

6.绩效分配方式:明确项目资金采用哪种绩效分配方式,若资金不同使用方向采取不同绩效分配方式的,可多选。

7.立项依据:填报项目立项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县委、县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规划等相关依据。

8.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具体范围,支持(补助)的具体方向、领域和区域等。

9.申报(补助)条件:明确项目资金支持(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10.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规划设立的起止年限。

11.项目资金:指中长期或年度项目资金总额,按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拨款、其他资金。本项内容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总体目标

项目支出总体目标描述利用该项目全部预算资金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四)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按总体指标和年度指标分别填列,其中,总体指标是对总体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年度指标是对年度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一次性项目和不跨年度项目只填写年度指标,跨年度项目须同时填写总体指标和年度指标。

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别设定具体的指标值。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1.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目标,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可进一步细分为:

1)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如“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人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数”等;

2)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如“培训合格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验收通过率”等;

3)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如“培训完成时间”、“补贴发放时间”等;

4)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如“人均培训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等。

2.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前述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可进一步细分为: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促进农民增收率或增收额”、“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率”等;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带动就业增长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改善情况”等;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空气质量优良率”、“万元GDP能耗下降率”等;

4)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如“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期限”、“对本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3.满意度指标:属于预期效果的内容,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可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如“参加培训人员的满意度”、“基层群众对××工作的满意度”、“社会公众投诉率/投诉次数”等。

4.各部门(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增设二级、三级指标。


附件2-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部门名称

 

年度
主要
任务

任务名称

主要内容

预算金额(万元)

总额

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

 

 

 

 

 

 

 

 

 

 

金额合计

 

 

 

年度
总体
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完成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满意度
指标

满意度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由各部门(单位)在申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时填报,作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预算资金确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填报说明

(一)年度:填写编制部门预算所属年份。如:编报20××年部门预算,填写“20××年”。

(二)部门名称:填写填报本表的各部门(单位)全称。

(三)年度主要任务:填写根据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计划确定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以及开展这项任务所对应的预算支出金额(一般为一级项目及金额)。预算支出金额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年度总体目标:描述本部门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本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五)年度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别对应具体的指标值。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附件3

 

乐至县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财政局、预算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各预算部门(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各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按照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各部门(单位)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九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具体采取部门(单位)日常监控和县财政局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条件具备时,县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各部门(单位)要集中对1-9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后),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监控报告。各部门(单位)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并将所有项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报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和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申请调减预算,并同步申请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调减预算和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各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预算绩效监控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参考框架)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附件3-1

 

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参考框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起止日期

(三)项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四)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投入安排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

(三)项目组织实施的实际情况与目标的差异情况说明

三、项目效益情况

(一)项目产出目标、效果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从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三)项目实际绩效与目标的差异情况,以及对差异原因的详细说明

四、问题、纠偏措施和建议

(一)主要问题

(二)改进措施

(三)纠偏情况

(四)有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附件3-2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名称

及代码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初预算数

1-8月执行数

1-8月执行率

全年预计执行数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其他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绩效

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年度指标值

1-8月执行情况

全年预计完成情况

偏差原因分析

完成目标可能性

备注

经费
保障

制度
保障

人员
保障

硬件条
件保障

其他

原因
说明

确定能

有可能

完全
不可能

产出指标

数量

指标

 

 

 

 

 

 

 

 

 

 

 

 

 

 

 

 

 

 

 

 

 

 

 

 

 

 

 

 

 

 

 

 

 

 

 

 

 

 

 

 

 

 

质量

指标

 

 

 

 

 

 

 

 

 

 

 

 

 

 

 

 

 

 

 

 

 

 

 

 

 

 

 

 

 

 

 

 

 

 

 

 

 

 

 

 

 

 

时效

指标

 

 

 

 

 

 

 

 

 

 

 

 

 

 

 

 

 

 

 

 

 

 

 

 

 

 

 

 

 

 

 

 

 

 

 

 

 

 

 

 

 

 

绩效

指标

产出

指标

成本

指标

 

 

 

 

 

 

 

 

 

 

 

 

 

 

 

 

 

 

 

 

 

 

 

 

 

 

 

 

 

 

 

 

 

 

 

 

 

 

 

 

 

 

……

 

 

 

 

 

 

 

 

 

 

 

 

 

 

效益
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注:1.偏差原因分析:针对与预期目标产生偏差的指标值,分别从经费保障、制度保障、人员保障、硬件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判断和分析,并说明原因。

2.完成目标可能性:对应所设定的实现绩效目标的路径,分确定能、有可能、完全不可能三级综合判断完成的可能性。

3.备注:说明预计到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附件4

乐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责任主体部门预算。

第五条  政府财政性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级预算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类开展评价工作。

(二)科学规范。绩效评价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实施。

(三)公正公开。绩效评价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要针对财政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财政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中期规划及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操作流程、评价标准等;

(二)牵头组织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财政重点评价,指导预算部门实施绩效评价;

(三)建立绩效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和智库系统,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四)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评价结果并督促预算部门公开评价结果;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人大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六)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改进预算管理、完善财政政策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三)按要求开展部门(单位)自评工作,撰写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四)负责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落实,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五)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绩效评价报告;

(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财政支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撰写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二)规范及时提交项目实施相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积极主动接受绩效评价,配合评价组开展评价相关工作;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改进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政府财政性支出。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完成进度、实现程度;

(二)政策(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资金分配、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财政支出产生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跨年度的重大项目或支出,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根据适用对象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特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定、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评价对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特性指标是针对评价对象的属性和特点设定,适用于不同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指标,特性指标由预算部门、评价组、相关行业专家等在共性指标框架下,共同研究设置并商财政部门最终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评价指标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评价指标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同时相关数据的获得在评价操作中应简便易行。

(二)全面性与简明性相结合。全面反映评价对象的目标实现程度,同时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通用性与个性化相结合。指标体系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评价对象,根据评价对象属性特点应设置特性指标。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标评价内容包括定性描述与定量计算,指标设置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要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评价信息及数据采集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考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部门(单位)自评、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四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开展基础工作,选定评价对象并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选取现场评价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二)收集熟悉资料,确定评价重点关注环节,制定问卷调查表、数据收集表等基础资料;

(三)完善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对象属性和特点,在共性指标基础上研究设定特性指标;

(四)组织开展培训,对评价组成员开展培训,统一流程、评价标准,提出评价重点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自评阶段。

被评价预算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并根据自评报告提纲,向评价组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概况,包括设定的绩效目标情况、决策科学合理性、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及管理情况,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结果;

(二)绩效目标完成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运行保障效果、可持续影响等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整体评价。评价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关整体指标对评价对象实施评价;

(二)现场评价。评价组深入现场评价点查阅相关基础资料、实地勘察项目实施现场,收集、查核相关评价数据,开展社会调查,相关评价底稿、数据文本须分类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报告撰写阶段。评价组根据现场评价情况汇总相关数据,根据相关评价标准计算评价得分,形成报告初稿送交被评价预算部门交换意见,根据被评价预算部门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后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评价得分,评价工作采取的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评价对象决策科学合理性、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运行保障效果、可持续影响等实现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承担评价工作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要遵守以下规范:

(一)评价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评价工作组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利益;

(三)评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部门和组织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等级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绩效等级。95分(含)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以上为良;85分以下,75分(含)以上为中;75分以下,65分(含)以上为低;65分以下为差。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随同部门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具体参照《乐至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挥评价绩效,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具体参照《乐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乐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财〔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包括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四部分。

 

第二章  结果的反馈与整改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成功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向被评价部门实行通报。

第五条  被评价部门为问题整改责任主体。

第六条被评价部门根据通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推进整改,并应于通报印发日后三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结果。

 

第三章  结果的报告与公开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形成汇总报告,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九条  建立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向各预算部门(单位)通报。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在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再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预算绩效自评结果。

 

第四章  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按一定区间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在安排资金时应从紧从严。对于经常性项目,在与政策性资金要求不抵触的情况下,原则上减半安排资金;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整改期间暂停预算部门(单位)已安排资金的拨付或支付;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预算部门(单位)新增同类项目资金时,加强项目的论证、资金测算和综合分析,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中”的,原则上取消该项目资金的后续安排。

第十五条  对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原则上取消该项目资金的后续安排。

第十六条  对拒绝或不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无故拖延、拒绝提供评价资料、不按规定完成自评,致使绩效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预算部门(单位),将予以通报,其评价结果视为“差”,绩效考核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对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下一年相关预算资金安排。对虚假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追缴财政资金,并报同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等级下调一个等次。

第十八条  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缓下一年度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已安排资金的可暂缓拨付。

 

第五章  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与综合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部门和组织部门,作为综合目标考核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和组织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结果与惩戒挂钩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机关应将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受理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关于预算绩效管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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