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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待遇领取期间服刑的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05   录入: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在待遇领取期间服刑的相关要求

 

待遇领取人员在待遇领取期间服刑的,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 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和《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审核办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四)待遇领取人员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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