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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乐府公〔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4-16   录入: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乐府公〔2024〕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至县2019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125号),决定征收乐至县高寺镇来龙8原来龙村5组、6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置以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土地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

征收乐至县高寺镇来龙8原来龙村5组)4.32来龙8原来龙村6组)约15.7155亩集体土地。

三、安置补偿政策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23〕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20367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1第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2018〕59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乐至县高寺镇来龙8原来龙村5组、6组)长和村民代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乐至县土地统征整理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地址:乐至县南塔街道池南路84号联系人:陈伟、张志勇,联系电话:02823393265)。

特此公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44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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