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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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1-08-31   录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县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县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根据授权对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县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的县域合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新南路97号
    邮编:6415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028-23328130

领导简介

党组书记、局长袁玉龙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卿勇: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自然生态环境、环保督察、依法治县、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审查安全生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美丽四川建设先行试点等创建工作、环境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防邪、禁毒、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余佳同志协助分管行政执法监督、环境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防邪、禁毒、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分管领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相关工作,分管综合审批股。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博 负责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与监察、审计、党组决定和主要领导安排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机关政务事务、政务公开、保密、党组日常工作、党组中心组学习、乡村振兴、疫情防控、成资一体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宣传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建、规划财务、组织人事、老干部服务、卫生健康、工会、青年、妇女儿童创文水污染防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作,落实分管领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一岗双责”)等相关工作,分管办公室、环境质量监管股、项目办

党组成员、生态环境监测站长张燕: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统计、创卫工作,落实分管领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一岗双责”)等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杨丽华)。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

3.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全县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4.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5.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6.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7.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8.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

9.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10.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干部监督日常工作。

11.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承担综合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

12.管理局内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3.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

14.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15.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6.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双超双有”、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二)综合审批股(负责人:林雯)。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县划。

2.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有关工作。

4.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5.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部门、乡镇、有关企事单位、社会团体等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全县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

7.承担乐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拟定辖县内生态环境工作计划,筹备辖县生态环境工作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监督检查各具有生态环境职能职责及承担生态环境工作任务的单位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报告执行情况。

9.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10.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

11.组织开展县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12.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

13.牵头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4.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

15.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16.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7.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

18.组织开展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县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19.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

(三)环境质量监管股(负责人:唐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全县大气、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县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县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3.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4.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5.参与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的县域合作和对外交流相关工作。

6.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8.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9.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10.承担县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11.监督实施辐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12.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

14.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16.负责联系处理禁毒相关工作。

17.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18.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

19.组织编制全县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

20.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县(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21.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22.参与河(湖)长制的有关工作。

23.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管理,根据授权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价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4.监督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25.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6.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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