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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至县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稿)》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6-27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我县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发挥建筑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支撑作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乐至县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7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26308638

邮箱: 422575429@qq.com

地址:乐至县通达路39201室(县住建局建管股)

 

 

《乐至县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稿)》

 

一、培育壮大市场

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二级(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取得甲级、乙级勘察或设计行业资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甲级勘察或设计行业资质企业取得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晋升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甲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增项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专业承包一级(甲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骨干企业参与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工法编制,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见表1)。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项目实施部门】

二、引进优势企业

凡特级(综合)企业迁入我县或将特级(综合)资质分立到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并入统的,连续三个自然年度(自迁入年度开始计算)产值达到50亿元,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且无欠税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对一级(甲级)总承包企业迁入我县或将一级(甲级)总承包资质分立到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并入统的,连续三个自然年度(自迁入年度开始计算)产值达到20亿元,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且无欠税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凡将企业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县的县外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并入统的,连续三个自然年度(自迁入年度开始计算)产值达到10亿元,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且无欠税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见附件2

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上午和经济合作局、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等项目实施部门】

三、鼓励做大做强

对建筑行业年度纳税居全县前三名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居全县前三名且达到5亿元以上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承接项目建设,依法申报缴纳税收,且无欠税并入统,按不低于2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以上一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为基数)每净增1亿元的标准给予净增奖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20亿元、10亿元、8亿元、4亿元、2亿元、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按不低于0.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发展突破奖励,两条均满足,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见附表3)。

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等项目实施部门】

四、坚持走出去发展

大力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开拓县外市场,对县外建筑业年度营业收入(以上一年县外建筑业营业收入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县外建筑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依法申报缴纳税收,且无欠税并入统,按不低于奖励3万元给予拓展净增奖励,不设上限;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按不低于1‰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业务拓展奖励,两条均满足,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见附表4)。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项目实施部门】

五、依法入统入库

凡新入统建筑业企业,年度内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达标,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全年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500//户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按时完成年报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600//户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数字准确,资料齐全,上报数据必须有相应的基础材料支撑。及时、准确的答复国家、省、市对企业上报情况的数据查询,需要修正及时修正,需要填写说明做好说明。按照统计新规,对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出入库单、发票、财务报表)等规范收集,每月开网前一天,将资料交县住建局、县统计局统一审核,经验收合格的给予800//户的工作经费补助。(见附表5)。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

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本县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县税务局等项目实施部门】

七、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诚信建筑业企业减半缴存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不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县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的保函保险后,加快审计结算进度,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税务局等项目实施部门】

八、健全考核体系

强化目标考核和结果运用。发挥县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全县建筑产业重大决策、综合统筹、督促检查作用,压实各管委会、相关单位(部门)、乡镇(街道办)等行业部门确保建筑产值落地的协调、督促、把关责任。将建筑业总产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建安投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产值落地情况作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地率达到35%以上。

九、落实政策实施

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凡存在拖欠民工工资、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度各项奖励支持资金,企业获得奖励后三年内迁出乐至的,按照协议,全额返还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本措施自2023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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