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向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三)根据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乐至县财政局、乐至县水务局《关于调整及开征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6〕22号)文件精神,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指的是工业、建筑、医疗、经营服务业等活动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双河场乡场镇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低保补贴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一)全县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由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收尽收。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每季度的次月将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通过征收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足额解缴到乐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并在发票中要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缴库办法,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县财政局按实际征收总额6%的比例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算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征收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所属建制镇实际征收总额4%的比例结算属地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报县财政局支付。
四、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