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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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08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控,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范要求,现就我县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气瓶统一规范配送,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严禁用户自提购气。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建立用户实名购气制度,全面落实入户安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督促用户及时整改隐患。对发现隐患拒不整改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并一律停止供气。

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用气合同,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如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老旧橡胶软管、可调节减压阀等),主动接受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液化石油气用户一律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通风不良场所、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禁向上述场所供气。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配送、经营、使用等情况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对仍存在自提购气、配送不规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用气和供气等行为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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