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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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4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至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县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  县域内筹集的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章  配租管理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乐至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乐至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在当地出售、赠与或离婚析产的房产)

(三)在乐至县城区内创业就业;

(四)在县域内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含国有公房)。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对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确认。对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造册。

(四)配租。运营单位按照确认登记造册的先后顺序引导申请人选择合适的房源并办理租赁相关手续。

(五)备案。运营单位每季度将租赁情况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乐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婚姻证明;

(四)在乐至县城区内创业就业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保障情况告知承诺书;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2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承租人仍不腾退的,由承租人与运营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事宜。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由运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维修、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无故拖欠、不交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四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对承租人进行宣传引导,经常性开展消防、用电、燃气、房屋安全等隐患巡查,及时落实整改。

(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和整改工作;

(二)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三)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四)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配租信息的备案管理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配租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0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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