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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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1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准入、退出的机制,建立对专户银行的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2号)、《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18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组建3人以上单数专户银行评审委员会,负责专户银行准入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资阳市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分行;

(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重大违纪记录,且上年度在当地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为B等及以上;

(五)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六)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专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相关事项。参于竞争的资金存放银行不得少于拟选银行数+2”的最低限额。

参与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前款公告资格要求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评分结果择优选择专户银行,并对外公告。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参与竞争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以及贡献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协议期限届满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达标的继续签订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并且整改不达标的,不再签定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对下列事项做出特别约定:

(一)维修资金存储的活期协议利率、定期协议利率;

(二)利率支付的方式、时间等;

(三)对存储在未入选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转出的方式、时间等;

(四)专户银行协助开展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缴存、使用、结算、对账等工作;

(五)专户银行接受年终考核并承担考核相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减少归集资金总额、暂停归集业务、取消专户银行资格、转出全部存储资金;

(六)专户银行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或者截留维修资金、丢失或者泄露维修资金重要财务数据、提供虚假自查报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条  终止协议,取消专户银行资格的,应当将其存储的维修资金全部转出。

以活期方式存储的维修资金,在取消专户银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出;以定期方式存储的维修资金,在存储到期当日转出。

第三章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对专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原则。年度考核总分值为100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按照考核方案对专户银行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台帐。

专户银行对其年度综合考核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缴存支出业务、核算管理、团队及人员、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承诺兑现、年度报告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以及专户银行的管理能力、工作表现及对地方经济贡献度。

(一)维修资金业务考核内容

1.网点布局:按照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以方便办理维修资金缴存业务及方便维修资金缴存人办理产权登记为原则,合理设置服务网点。

2.网点要求:开设维修资金业务专柜和绿色通道,有快速办理的提示牌,有大堂经理提示;专人负责受理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业务,公布联系人电话号码;根据企业需要,可以提供上门办理维修资金缴存业务;按时完成维修资金缴存票据打印,及时将票据提供给缴存人,月末两个工作日内(业务量较多时五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缴存票据或缴存明细移交县房地产管理局;在银行大堂的宣传展架上放置维修资金宣传资料,定期在银行电子跑屏播放有关维修资金政策宣传内容。

3.缴存业务受理:专柜人员认真核对缴存通知单、维修资金信息系统银行端的各项信息,并按维修资金管理规程准确办理维修资金缴存业务,交入专户的维修资金须在维修资金信息系统银行端及时入账;有不符合规范的资金入账应及时处理,不能形成待结转资金;对维修资金缴存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维修资金缴存业务正常开展。

4.支出业务受理:专户银行受理维修资金使用、退款等业务时,办理人员应认真准确核对专用支付凭证及维修资金信息系统银行端上的各项信息(如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金额等),依据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开具的支付凭证进行转账,保证维修资金支出及时、安全、准确结算。

5.退回资金处理:当出现账号不对,资金退回的情况,专户银行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找原因,且在当日办结,并电话告知县房地产管理局处理的结果和资金到账情况。

(二)维修资金核算管理考核内容

1.据管理:由专人申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作好电子票据管理;专户银行协助办理票据缴销,按要求准确、及时传递结算单据,并接受县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健全规范纸质及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完整、准确、有序、易查,并按国家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

2.资金对账:专户银行可通过递交对账单、短信、网银等方式及时与县房地产管理局完成对账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对帐资料及财务报表。

3.资金增值:当缴存专户每满500万元时,专户银行应及时提醒县房地产管理局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按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专户银行于定期存款到期前10天向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提醒。

(三)团队及人员考核内容

1.服务团队建设:专户银行指定两名以上人员组建服务团队负责与县房地产管理局联系,保障服务意见反馈渠道畅通,意见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到位;服务团队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要岗位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告知县房地产管理局;有人员调整或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应及时组织培训;服务团队按照要求参加县房地产管理局维修资金业务工作会议。

2.组织宣传培训:积极参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维修资金政策宣传活动;协助县房地产管理局做好维修资金业务人员、服务对象以及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主体的培训。

3.临时抽调人员:满足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临时性、突击性的服务和人员需求。

4.开展咨询指导:设置维修资金政策、业务指导点,配置专门人员和专线电话,受理维修资金政策、业务咨询,做好咨询解答记录,咨询反馈的回访记录纳入年度考核。

(四)信息系统建设考核内容

1.系统建设:专户银行应参与研究并配合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管理机构端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实现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等信息化管理。

2.应急处理:专户银行制定系统安全以及故障应急处理措施,建立预防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的应急机制,保证维修资金业务的正常开展。

3.人员配备:专户银行配备合理的专业人员保证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4.合规操作:按照信息系统的操作规定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五)服务承诺兑现考核内容

1.按照专户银行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服务承诺提供各项服务。

2.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3.按时完成县房地产管理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合理建议及年度报告考核内容

1.工作建议:专户银行针对开展维修资金管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或对维修资金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2.年度报告:主要对年度维修资金管理服务进行总结,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承担业务、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人员考核与培训、内控机制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专户银行应于考核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公示10天,在公示期间,考核小组接受专户银行情况询问并作解释说明。每次将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专户银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专户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办理维修资金归集业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维修资金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户银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专户银行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专户银行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专户银行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终止协议,取消其专户银行资格,全部转出已存储在该银行的维修资金,并按协议利率结清利息,承担相应责任。专户银行资格被取消的,该银行5年内不得纳入专户银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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