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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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城乡就业创业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风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创业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风险,现将《乐至县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城乡就业创业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风险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乐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乡就业创业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风险政策措施

2.在乐置业发放置业补贴实施细则

 

 

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至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至县税务局   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至县行政审批局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乐至县卫生健康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至县支行

 

                         2020515

 

附件1

 

乐至县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城乡就业创业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风险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务服务支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期间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备案、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实行预约代办服务,由行政审批局牵头,落实专人跟踪服务,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条件。允许企业在投资达到20%时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县房管局按程序尽快完成审核,待项目投资达到25%时立即发放预售许可证,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二、补贴疫情防控投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实行防疫物资财政补贴。对按要求复工复业的县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包括市重点项目)采购的疫情防控物资,纳入县财政支持范围,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购买物资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户。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减少企业融资成本

(四)适度延长企业信贷期限。引导在乐银行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度延长信贷期限,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

四、用足用活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延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时限。在政策措施执行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可以书面承诺以预售资金作为担保,申请延期至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在2020630日前,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发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未发生过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没有其他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已经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已明确约定,并委托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落实了实名制管理制度,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适度延长企业缴税期限。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适度延长企业交房期限。因疫情影响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延期复工,不能按期竣工的,竣工交付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计违约责任。

(九)严格执行预售资金提取条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5:5的比例划分为重点监管资金与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支取按照节点控制的原则,对单栋房屋建筑工程完成进度设定为主体½、主体封顶、节能验收备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5个节点。达到节点前申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30%20%10%10%

五、鼓励支持购房置业,合力应对疫情影响

(十)实施差异化置业补贴。对赴鄂抗击疫情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参与疫情防控获县级及以上表扬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来乐就业创业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和营业性用房给予置业补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企业售房优惠政策,侵占或变相侵占置业补贴。

(十一)鼓励企业出台售房优惠政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可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售房优惠政策或奖励,引导潜在购房户理性购房。

本通知从202021日起执行至2021131日止。国家、省、市出台支持建设领域健康发展类似政策,按照高限政策执行,相同情况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附件2

 

在乐置业发放置业补贴实施细则

 

为确保置业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补贴对象

置业补贴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赴鄂抗击疫情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参与疫情防控获县级及以上表扬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以及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外地来乐就业创业人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退役军人是指已退出现役军人,不限退役年限,不限地域;高校毕业生是指从毕业起计算未满8年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不限地域;外地来乐就业创业人员是指非乐至县户籍人员。)

第二条  补贴范围

符合条件的置业人(申请人同时满足多种补贴对象身份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补贴对象身份申请),在乐至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营业性用房可以申请领取置业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购买商品房补贴标准

1202021日至630日期间,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给予20000/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5000/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0000/套的补贴;

2202071日至1031日期间,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给予15000/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0000/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8000/套的补贴;

32020111日至2021131日期间,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给予10000/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000/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3000/套的补贴。

(二)购买营业用房补贴标准

202021日至2021131日期间,在县城区购买新建营业性用房60平方米以上的(含60平方米)给予5000/个的补贴;购买新建营业性用房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3000/个的补贴;购买新建营业性用房3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00/个的补贴。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第五条  申请时间

购买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置业人取得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后即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原件);

(三)农民工(用人单位证明、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对赴鄂抗击疫情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县卫健局出具证明);

(五)参与疫情防控获县级及以上表扬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相关证明文件);

(六)高校毕业生(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外地来乐就业创业人员(户口簿、用工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退役军人(退役证明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出具退役军人查询核实意见)。

第七条  申请流程

置业人持上述资料向县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将置业补贴发放到置业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置业人申请置业补贴后,申请取消网签备案符合条件的,须先行退回置业补贴后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注销。

(二)置业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本细则由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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