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新建小区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扰乱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新交房小区开展违法违章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开发企业或销售企业不得向购房户承诺楼顶、平台等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归购房户所有,更不得以此收取费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楼顶、楼底、外墙窗户搭建建(构)筑物,将车库、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在室内加层、挖地下室,在外墙面开门、破窗,占用公共区域、绿化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违章建设,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2021年1月1日以后新交房的小区,有下列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房屋外立面安装防护栏、遮雨棚;改变房屋外立面原设计风格和颜色的。
(二)未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审批位置的。
(三)在楼顶、平台等公共空间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
四、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拆除违法违章建设;经执法机关查处,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五、违法违章建设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状态消除前,不得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制止和报告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违法违章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七、乡镇(街道)、社区、物业小区应当建立巡查网络,对违法违章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发现违法违章建设应当立即制止、报告。执法机关发现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设,应当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章建设,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建设的,一律依法拆除。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中,当事人谩骂、围攻、暴力阻扰、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他人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希望广大群众大力支持,共同参与我县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3322336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333325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311622、26317079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334315
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乐至县公安局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