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燃气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燃气爆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对具有下列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燃气使用
(一)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经营与服务
(一)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气设施保护
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重点事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的行为;
2.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创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3.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行为;
4.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链接管的行为;
5.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
6.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7.销售、安装、使用不符合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具或者烟道、燃气连接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行为;
8.建设单位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
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终止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數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
10.其他危及城镇燃气安全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