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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试行)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3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试行)

 

为保证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事项范围及请示方式

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一线工作人员无法解决的事项按难易程度、工作权限分级,分别由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项目推进组组长决策。请示事项坚持痕迹化管理,重大请示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材料形式报请领导决策,若因时间紧急等原因不能书面报告的,可采用短信方式报领导决策。

二、决策基本原则

(一)决策科学化原则。决策必须建立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上,做到先论证,后决策,使决策符合科学的要求。

(二)决策法制化原则。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规章为依据,实行依法决策。

(三)决策责任化原则。决策者对决策事务带来的不良后果,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三、决策时限

(一)须由各项目推进组组长决策的事项,上报项目推进组组长后,项目推进组组长24小时内应予以解决或回复。

(二)须由局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决策的事项,自上报领导小组副组长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予以解决或回复。

(三)须由局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策的事项,自上报领导小组组长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予以解决或回复。

四、工程量变更初审权限

所有工程量变更严格按照《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17157号)文件实施,在决定启动该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前,初审权限如下:

(一)工程量增减0.5万元以下,由项目推进组组长与组内成员集体研究。

(二)工程量增减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局协管项目的领导与该项目推进组集体研究。

(三)工程量增减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局主要领导与协管该项目的领导、该项目推进组集体研究。

(四)工程量增减10万元以上,提交局党委会审定。

(五)紧急、特殊情况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同步补程序和手续。

上述工程量变更不得人为拆分。

附件2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力度,确保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及时有效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任何人无权改变,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

(四)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的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

二、参会范围

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项目推进组组长为固定参会人员,其他列席人员临时确定。

三、会议时间

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周五召开。

四、议事内容

(一)梳理项目进度,协调解决当前项目推进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审核项目推进中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情况。

(三)其它须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

五、决策实施

联席会议召开后需形成会议纪要,由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报请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印发给各项目推进组。决策意见作为项目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会议议定事项由各项目推进组负责实施,决策之后如需调整的,必须重新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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