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
(一)适用范围
1.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围堵、拦路等事件;
2.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和过激行为;
3.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包工头下落不明或欠薪逃逸事件;
4.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启动条件
1.正在进行集体上访,导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正在进行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发生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问题久拖不决,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领导班子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管股负责人杨仁富担任,工作人员从建管股、城建股、城监大队、办公室抽调。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的命令;
2.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方案、措施,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1)质安站:对相关企业依法停止在建工程安全监督、质量监督验收。
(2)城监大队:对相关企业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
(3)建管股:查处建筑程序的合法性,对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依法停办一切审批手续,暂扣项目经理证书,减扣该企业的信誉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项目经理和企业进行通报。
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根据事件发展,调配维稳人员和应急资金等;
4.及时掌握有关应急事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将事件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县政府报告;
5.定期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具体负责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日常工作;
2.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对投诉案件的案发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金额、企业等详细记录;
3.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劝解安抚工作,对不属于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等工作;
4.负责事件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5.做好上下协调联络、信息反馈、投诉处理工作;
6.督查施工企业预防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
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突发性事件报告程序
1.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在接到县政府、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各相关部门或举报人等关于突发事件的通知或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迅速将情况报县住建局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同时告知县人社局。
2.领导小组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畅通通讯设备并保持沟通联系,密切注意动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以下几方面情况并形成档案记录: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事宜;
(2)事件的简要经过,所涉及人员及金额数量;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宜。
4.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根据报告的情况,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还需宣布解除应急预案。
四、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措施
1.预防和处理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逐一登记、收存投诉资料。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手续的住建领域项目,由县住建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处理;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手续的住建领域项目,由县人社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处理。对已发生事件苗头的,采取积极措施,实施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2.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场,了解清楚欠薪数额及情况后,督促企业筹集资金,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必要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启动民工工资担保垫付,并参与民工工资纠纷的处理。根据领导的要求,负责召开协调会议。
3.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邀请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处理民工工资纠纷案。
4.对上访的农民工做好安抚和接待工作。
5.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查处反馈和结案,防止矛盾激化。
6.针对个案具体情况,提出个案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
五、相关单位工作要求
1.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是负责本企业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保证人。
2.凡在乐至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好防范群体事件预案,建立工作机构,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人员。
3.各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密切注意各项目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联络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遇突发事件随时联络。相关施工企业接到突发事件通知或报告后,要自觉行动,根据自身特点,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调解工作,确保社会安定。
4.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5.预防和处理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督促县属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加强县属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动态监督,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