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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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9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参照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资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资住建发〔20179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乐至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入账、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及购房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监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附件1,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乐至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乐至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乐至县支行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支取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预售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本县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银行优先)开立监管账户,一个开发项目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并与监理单位、监管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表应作为《监管协议》附件。《监管协议》作为预售方案的组成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证上注明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

第六条 预售人与购房人协商一致并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应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内。监管银行应出具《预售资金进账明细》(附件2),作为预售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的必备要件。

第七条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发放贷款时,应查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并在20日内将投放的贷款资金转入监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第八条 预售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进账明细、购房人身份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第九条 预售资金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监管账户之前,只能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以及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本项目建设的工程款、设备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宣传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及法定税费、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预售资金可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根据《监管协议》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3),并按不同用途提供以下资料:

(一)支付民工工资应提供申请书、《乐至县XXX建设工程 X月民工工资表》,所拨付的资金进入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发放民工工资(附件4)。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设备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应提交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进度说明及施工方书面确认意见书;

(三)支付建筑材料、设备款,应提交购销合同;

(四)支付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应提交预售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相关支付票据;

(五)支付法定税费,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单据;

(六)支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应提交借款及抵押合同,其中土地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的证明。

(七)支付其他依法属于本工程建设款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2日内完成工程进度现场调查以及用款计划和进度的合理性、真实性审查,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应建立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台账,防止预售人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在2日内完成对监理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应资料做形式要件的完备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注明确意见。经县房管局交易中心签注明确意见后方可拨款。监管银行拨款时,应直接拨付到资金申请对应的各应收款单位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并按项目建立预售资金入账、支取情况台账,同时按季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应书面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暂停签署《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连续停工10日,必须迅速调查原因,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可要求监理机构暂停签发《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监管银行暂停预售资金拨付

(一)开发项目发生质量事故;

(二)开发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

(三)预售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

(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预售人在销售商品房中发生退房退款的,应将房款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第十六条 预售项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应由预售人和原监管银行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变更期间,房产管理部门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项目暂停网上签约后,预售人应与原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重新选定监管银行,开设新的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项目已销售的,还应向全部购房人及按揭贷款银行告知监管银行变更情况,并将原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开立的监管账户,撤销原监管账户。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预售人应持以下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恢复网上签约。

(一)原监管银行出具的账户撤销的证明;

(二)新签订的《监管协议》;

(三)新设立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的证明;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已告知全部购房人及按揭贷款银行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间,若预售人名称变更、项目转让等,预售人应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结束,经县房管局交易中心预审后(重点核实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预售人应持竣工验收备案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单位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对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揭贷款银行不按时拨付按揭款或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预售人未按本办法使用预售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房产管理部门可停止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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