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县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
(一)适用范围
1.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围堵、拦路等事件;
2.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和过激行为;
3.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包工头下落不明或欠薪逃逸事件;
4.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启动条件
1.正在进行集体上访,导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正在进行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发生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问题久拖不决,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乐至县住建局成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并落实党组成员联系责任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管股负责人唐欣担任,工作人员从建管股、住保股、群工办、办公室抽调。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的命令;
2.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方案、措施,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事件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建管股:对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暂扣项目经理证书,扣减企业或者个人信誉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项目经理和企业进行通报。
(2)质安站:暂停在建工程安全监督、质量监督验收,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
(3)住监股:负责问题楼盘的信访维稳工作。
(4)群工办: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根据事件发展,调配维稳人员。
(5)行政审批股:查处建筑程序的合法性,停办一切审批手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日常工作;
2.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对投诉案件的案发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金额、企业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3.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劝解安抚工作,同时对不属于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做好政策解释;
4.负责事件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5.做好上下协调联络、信息反馈、投诉处理工作;
6.督查施工企业预防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
7.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突发性事件报告程序
(一)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在接到县政府、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各相关部门或举报人等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迅速将情况报县住建局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同时告知县人社局。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应畅通通讯设备并保持沟通联系,密切注意动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情况。
(三)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以下几方面情况并形成档案记录:
1.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事宜;
2.了解事件的简要经过,所涉人员及金额数量;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根据报告的情况,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预案。
四、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措施
(一)预防和处理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逐一登记、收存投诉资料。有正规办理建设程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部门配合;没有正式办理建设程序的,由县人社局处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对已发生事件苗头的,采取积极措施,实施现场控制,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上访的农民工做好安抚和接待工作。
(三)针对个案具体情况,提出个案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
(四)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场,了解清楚欠薪数额及情况后,督促企业筹集资金,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必要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启动民工工资担保垫付,并参与民工工资纠纷的处理。根据领导的要求,负责召开协调会议。
(五)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处理民工工资纠纷案。
(六)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查处反馈和结案,防止矛盾激化。
五、相关单位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是负责本企业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保证人。
(二)凡在乐至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订好防范群体事件预案,建立相应应急领导小组和组织,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人员。
(三)相关施工企业当接到突发事件报告,要自觉行动起来,根据自身特点,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调解工作,确保社会安定。
(四)各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密切注意各项目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五)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把每月发生的实际民工费用拨进专户或者按照当月产值的25%-30%拨款进专户,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工作,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各施工企业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联络人,确保随时联络。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发生事件的企业领导24小时开机。
(七)预防和处理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指导和督促县属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加强县属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动态监督,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