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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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时分离农民工工资拨付至银行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日常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县实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时分离农民工工资拨付至银行专用账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适用范围

2021111日起,凡在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应按比例分离农民工工资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确保实现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

二、主要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专户名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资专户开立后5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开户证明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留存,并同时报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备案。

2.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工资专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待审核同意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才能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工资专户。

(二)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

1.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开发企业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核定的农民工工资拨付至施工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预存2个月人工费到工资专户,具体人工费金额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约定。

2.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凭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拨付人工费申请、工资表及产值核算表等材料,在每月10日前向县房管局申请拨付人工费,人工费比例不得低于上月完成产值的25%,且需满足支付上月农民工工资;经局领导在人工费拨付审核表(详见附件1)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县房管局根据审核意见将相应的监管资金直接拨入至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时,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缺额部分从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中分离拨款和补足。监管资金不足的,由开发企业自筹资金补足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3.开发企业在申请其他工程款(不包括人工费)时,应当向县房管局提交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金额核定表(详见附件2)、工程进度结算单和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凭证。对前期拨付人工费到工资专户金额达到已完成产值25%以上的,县房管局应向开发企业及时拨付相应工程款。开发企业未按月足额申请拨付人工费到工资专户或人工费拨付占已完成产值不足25%的,由建管股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县房管局可根据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文书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直接将相关监管资金划拨至工资专户,并不得向开发企业拨付工程款。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开发、施工、劳务等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要求,认真落实建立和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拨付人工费等要求,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各行业主管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工费拨付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缴存商品房预售款、不按月申请和拨付人工费的开发企业,以及不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虚造工资表、擅自挪用银行专用账户资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诚信扣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对人工费拨付和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通报表扬、信用加分、减免工资保证金、提前退付等激励措施。

(四)问题楼盘不适用于本制度,由住保房监股牵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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