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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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9-22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住建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乐至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相关工作的通知》(乐应急委办20214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至县住建系统涉及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应对工作:

1)乐至县范围内发生的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边坡失稳、基坑和支护结构坍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并严重危及附近建筑物和行人;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建设工程施工漏电、触电重大事故;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房屋拆除事故;工地发生多人中毒事故;其他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

  (2)乐至县范围内发生的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

  (3)需要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为县住建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由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其他班子为成员。负责全县住建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布置、实施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政府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报道组、事故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四个专业处置组。

        2.3 指挥长的职责

    组织指挥全县住建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和接受指令。

        2.4 副指挥长的职责

    具体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各小组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4.1 全权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2.4.2 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保证现场抢险救援行动与指挥部的指挥和各保障系统的工作协调。

        2.4.3 进行事故的现场评估,提出抢险救援的相关方案,经有关专家组同意后报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

        2.4.4 必要时,提出现场抢险增援、人员疏散、向县政府申请救援等建议报应急救援指挥部。

        2.5 各专业组的职责

        2.5.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和预案的启动与结束,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实施应急救援任务时,与其他处置组协调工作,按照指挥长的指令通知副指挥长、专家技术组和抢险队伍、机械设备及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5.2 信息报道组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及时客观地报送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5.3 事故救援组

  主要职责:根据专家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协调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2.5.4 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事故抢险中所需的抢险物资调度,协调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等。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偿款;指导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局党组班子成员要组织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现事故隐患及信息迅速采取预控措施。

        3.1.2 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悉可能诱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及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上报。

  (2)报告程序和紧急通信联络

发生一般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10分钟内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在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前,须先报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经核实、统一口径后再上报。

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的初步估计和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对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抢险人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3.3事故级别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

  特别重大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

  重大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

  较大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

  一般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响应程序及指挥程序

        4.1.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科学、准确地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级别和影响程度,立即向指挥长报告,并通知分管副指挥长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一般事故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救援,指挥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担任现场救援指挥,组织开展救援抢险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发生较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县安委会和市住建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担任现场救援指挥,组织开展救援抢险工作。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县安委会和县住建厅报告,请求救援支援,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抢险工作。

        4.2 现场救援处置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应急指挥部组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4.2.1 交通疏导和管制。因突发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在确保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的市政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2.2 设置警戒区域及维护现场秩序。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和秩序维护工作。

        4.2.3 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突发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网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时,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工作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2.4 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因突发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造成影响且短时间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应向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4.2.5 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受影响范围内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应急指挥部。

4.2.6 专家会商。技术支持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上报应急指挥部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2.7 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应及时协调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应及时协调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4.2.8 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2.9 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4.2.10 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当突发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4.2.11 家属接待。后勤保障组协调事故所在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4.2.12 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3 指挥和协调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县有关部门和事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以及事件的扩大或升级。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应急指挥部可以调动本行业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行业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业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6 信息报道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应急指挥部集中、统一管理发布,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应急指挥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

  (2)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结束;

  (4)已经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能够防止公众再次受到危害。

        4.7.2 应急结束

    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对事故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做收集统计、归纳、形成文件,为下一步事故处理工作提供资料。

六、相关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和值班电话应始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2 应急保障

        6.2.1 设备器材保障: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定期组织,督促相关企业对救援设备、器材进行检修、更换,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

        6.2.2 队伍保障:各类应急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应急培训,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别危险性质与合理选择防护措施的能力培训,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具备紧急情况下应对事故的应变能力。

        6.2.3 交通保障:

    (1)在极易造成拥挤的疏散通道内布置专人看护,保障现场车辆畅通,确保援救工作顺利进行;

  (2)派专人引导疏散被困人员逃生,并维持秩序和清点人数,确保人员撤离安全地带;

  (3)明确专人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漫延;

  (4)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救援现场以防造成人员伤害,保护现场,维护现场原貌,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6.2.4 物资保障:应配备必要物资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应急物资,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应急物资主要有:

  (1)医疗器材:担架、救援医疗箱、氧气包、止血带、绷带等医疗救护器材;

  (2)抢救工具:除满足基本抢险需要的一些抢险工具外,还应配备金属切割机等各类开辟通道器材;防毒呼吸器等其他防护装备及排风器具、消毒物品和测试仪器等地下救治器材;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高温、有毒、腐蚀物()体作业防护装备;登高梯子、安全带、救生气垫等高空抢险工具以及挖掘机械、汽车吊、装载机等运输工具等;

  (3)照明器具: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自备发电、强光照明;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

  (5)灭火器材:干粉灭火器等消防灭火器材。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6.2.5 社会动员保障:事故救援超出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业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6.2.6 紧急避难保障:一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根据情况选择避难场所。

        6.3 培训和演习

        6.3.1 培训

    应根据本预案实施情况每年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应急有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或应急技能培训。培训应保持相应记录,并做好培训结果的评估和考核记录。

        6.3.1.1应急人员的培训内容

  (1)如何识别危险。

  (2)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

  (3)易燃品泄漏处理措施。

  (4)毒物泄漏控制措施。

  (5)各种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6)防护用品的佩戴。

  (7)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

  (8)部门的标准化操作程序。

        6.3.1.2公众的培训内容

  (1)基本防护知识。

  (2)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

  (3)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

        6.3.1.3应急培训的评估

  每次培训完成后,应急指挥部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保证应急救援人员有能力应对突发事故。

        6.3.1.4应急培训的要求

  (1)针对性:针对可能的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的人员应培训不同的内容。

  (2)周期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3)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训练。

  (4)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

        6.3.2 演习

    按照有关规定,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燃气场站等应急演练。

七、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加强对工程抢险力量的教育、培训,确保抢险力量熟悉掌握应急救援的操作技能及安全知识;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演练,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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