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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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商品房交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交付风险排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3个月,应成立以开发工程、营销、客服、财务、物业等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交付工作组,承担风险排查、问题整改、交付办理、业主沟通、矛盾调处等职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组织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工程构造、公共配套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要对照建设规范,检查工程建设等是否违反建设强制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签订改造协议或合同约定名义取消外维护墙体门窗)对于2021年底前建设的项目要自查可容纳担架电梯是否符合川建勘设科发201257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2022年以后建设的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DBJ51/168-2021中的相关要求;对照购房合同,检查使用功能、工程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各责任主体要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

二、加强商品房交付前分户验收和竣工图绘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2个月,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发现的问题,要逐项记录,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分户验收表,在商品房交付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业主。施工企业要针对修建现状认真绘制竣工图,特别要注意使用功能与原设计图不一致部位的节点绘制。监理企业要认真核查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图是否与现场一致,对于房屋现状与竣工图有出入的图纸不得签章认可。

三、加强交付前准备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前1个月,应制定具体交付流程、准备相关资料、确定工作场所,开展交付人员培训;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工地开放日,分期邀请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察看。在项目现场开放过程中,对业主提出的商品房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问题事项,要逐项记录并及时进行完善。在交付前2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收房时间与应提交的资料等。商品房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拟定新的交付时间,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1个月书面告知业主,说明延期交付的原因和延期交付的时间,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四、加强商品房交付问题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在商品房交付针对购房户在收房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应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规范和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加强梳理交付项目存在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要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返修队伍、计划时间、节点安排、责任分工等事项。要公布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信息,畅通与业主的交流渠道。

五、加强商品房交付过程管理

商品房项目应通过综合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方可组织交付。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交付流程等相关资料(具体公示资料见附件)。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陪同业主查验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业主缴纳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外的相关费用作为验房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房屋平面图、分户验收表、《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实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六、加强商品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为加强竣工验收质量把控,强化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开发项目,应在其他验收单位中增加专家组成员(类项目为3人,类及以上项目为5人),专家组成员原则由我县建筑业协会专家组成,对于类以上项目也可增加市级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验收意见将作为我局开展竣工备案工作的重要依据。各方责任主体在竣工验收中应尽职履责,对于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缺陷、问题必须向相关单位真实反映,并对返修整改情况认真复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整改完成后方可到我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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