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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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1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监管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要求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以及分期付款后续款等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对未按规定将资金存入监管帐户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预售,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提醒事项,提醒购房人在交纳购房款时,应查验房款是否进入监管账户。

二、监管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县房管局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预售资金的管理,定期开展对帐,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管资金的管理;不得配合更不得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其他帐户用于存放预售监管资金,违者取消其预售监管资格,并函告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贷款银行应按要求将审批通过后的按揭贷款直接放款至项目监管账户,如未将按揭贷款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的,取消其与住建系统的一切合作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监管资金时,须提供资金使用明细表,载明拨付款项名称、支付单位、支付单位帐户、拨付金额等,且严格按申请审批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得将申请的资金转入企业其他帐户进行二次分配,违者暂停其预售资金支付,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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