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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时间:2020-12-22   录入:乐至县水务局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的移民,实现“移得出、留得住、能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资府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规划报告》)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县境内建设征地补偿补助及移民安置。

  第三条 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移民实施机构”)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县级移民实施机构依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补偿安置协议,并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信访维稳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条 毗河供水一期工程移民安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移民合理意愿,稳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结合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及相关规划,以调剂土地生产安置为主、一次性补偿安置等安置方式为辅的原则;

  (四)生产安置坚持在本村本组或跨组“就近就地”安置,“先组内、再本村”的顺序;

  (五)搬迁安置采取分散安置方式为主,集中安置为补充,县城规划区内搬迁将采取集中安置方式。

  第五条 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范围

  (一)已勘测定界的永久征地红线范围和施工临时用地范围(已含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改复建征地范围);

  (二)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用地范围;

  (三)管道设施、输变电设施等其他专项设施改复建征地范围。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各乡镇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进度计划不得滞后全县计划。

  第七条 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县级移民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计单位及业主单位配合,村民委员会参与,界定并落实安置人口,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九条 农村移民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由移民提出安置方式的书面申请,经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移民户与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县级移民实施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第十条 耕地、林地承包和房屋产权等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一)土地调剂落实后,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对接表,经接收地村组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依据。由接收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相关主管部门为移民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上交过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耕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程序更换或注销。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后,由涉及的村组将移民安置人口、移民安置去向等资料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应建立完善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按照《规划报告》确定的方案,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设施的复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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