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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二章 安置人口界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录入:乐至县水务局

  第十三条 安置人口是指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人口。

  第十四条 安置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二)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口数量以审定的《规划报告》为准。

  (二)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遵循占地的搬迁户优先,占用耕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由乡镇按政策和上述原则落实到人,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

  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调查登记在册并经公示确认的人口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十七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

  (一)安置人口以签订安置协议时最后核定的人口为准;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之日后,新增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二)有房无户人口(是指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无该房屋所在地户籍的人口)不属安置人口。

  (三)实物调查登记后,农村安置户中,没有承包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本人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属安置人口;因婚嫁随迁到建设征地区安置户人口,不属安置人口;搬迁安置前死亡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四)实物调查登记前,将全家户口迁往建设征地范围外,实物登记后又要求将全家户口迁回的,不属安置人口;将子女户口迁出建设征地区,实物调查登记后又要求将子女户口迁回的,不属安置人口。

  (五)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已农转非人口,实物调查时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属搬迁人口,不作生产安置。实物调查登记后,安置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只作搬迁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六)实物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安置协议签订时,未毕业的按安置人口对待;已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范围内,按安置人口对待;若将户口上为非农业户口的,只作搬迁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七)搬迁时移民户中的退役回户军人和现役军人,按安置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八)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安置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九)实物调查时,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区,但户籍还在建设征地区,经核实,如在婚嫁居住地已取得生产用地,不作为安置人口;如未取得生产用地,属生产安置人口,不属搬迁安置人口。

  (十)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夫妻双方分开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十一)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夫妻和未婚子女分开登记的,如搬迁时还生活在一起且未结婚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第十八条 符合新增安置人口条件的,由移民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确认、报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审查和交村组公示无异议后,计入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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