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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三章 农村部分实物补偿补助
发布时间:2020-12-22   录入:乐至县水务局

  第十九条 补偿补助依据

  (一)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确认的土地、零星林木、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成果作为补偿补助的依据。

  (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以及搬迁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等补偿补助费,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审定批复的《规划报告》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资府发〔2013〕29号),公布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耕地、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16倍确定,全县均为22352元/亩;

  (二)征收林地、其他草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8倍确定,全县均为11176元/亩;

  (三)滩涂、河流水面等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生产安置规划使用后,剩余部分交由该村、组民主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五)搬迁安置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本条第一至三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

  (一)临时征用土地中耕地、园地,根据占用时间、按征地统一年产值逐年(或逐季)补偿。

  (二)临时征用林地、其他草地、田坎、坑塘水面等其他土地,根据占用时间、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一半逐年(或逐季)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标准见附件2。

  经公示确认后的建房困难户,其建房困难户补助按《规划报告》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根据人均房屋面积测算,凡人均房屋补偿费低于19000/元人或房均(单身户)房屋补偿费低于26600元/户,补足到19000元/人或26600元/户。

  第二十四条 农副业设施及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按国家最终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零星林木补偿费标准见附件3。果树、经济树按结果、未结果划分成树和幼树,已结果的为成树,未结果的为幼树;药材树及其他经济树育龄3年内为幼树,3年以上为成树;蚕桑树未嫁接为幼树,嫁接为成树。用材树按胸径划分,胸径<12cm为幼树,胸径>12cm为成树,其中竹以笼计,以20根为1笼。幼树补偿费标准为成年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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