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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四章 农业生产安置
发布时间:2020-12-22   录入:乐至县水务局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安置指采取调剂土地及其他安置方式为辅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 调剂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划报告》实施。

  第二十八条 调剂土地原则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规划报告》规定,结合安置地实际,按照与安置地村民人均耕地基本相当的原则调剂生产用地;调剂生产用地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落实到人头,落实到田地块。

  第二十九条 调剂耕地费标准按照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16倍确定。在签订农业生产安置协议后,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用于调剂耕地使用。

  第三十条 依据《规划报告》需进行生产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复垦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依据《规划报告》复垦的耕地,恢复期补助费按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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