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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五章 搬迁安置
发布时间:2020-12-22   录入:乐至县水务局

  第三十三条 搬迁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划报告》实施。

  第三十四条 移民搬迁户宅基地标准及落实

  (一)每户只能划一处宅基地,并应按程序审批和建设。搬迁安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70m2,其中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0 m2,3人以下户按90 m2控制,5人以上户按150 m2控制。

  (二)依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基地。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涉及的村、组按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和搬迁安置协议落实建房宅基地。

  (四)移民户集中区根据具体情况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安置。

  第三十五条 移民住房由移民户按照规划自主建造。

  第三十六条 依据《规划报告》,移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费标准为16322元/人,用于移民户建房的场地平整、道路、供水、供电、能源、广电光钎等建设。分散安置户按标准发放到移民户,自行安排使用;集中安置户由安置区统一管理、使用,节约归移民户所有。

  第三十七条 需进行搬迁安置的人口,按580元/人发放搬迁补助费,用于移民搬迁过程中食宿、医药、误工及其物资运输等方面的补助;按400元/人发放能源设施补助费,按1000元/人发放移民建房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第三十八条 涉及几项具体问题的几项要求

  (一)建设征地范围内已补偿的坟墓,接受补偿者应在收到补偿费之日起15日内迁出,逾期未搬的按无主坟处理。

  (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户,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其残值归原所有权人,拆除费用自行承担,安全、民事等相关事宜由搬拆迁人自行负责;不愿自行拆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就地处置。

  (三)停建通告下达时有批准文件的在建房屋:未开工建设的凭审批报告或缴款收据退还在审批时收取的政府规费;正在建设的除退还在审批时收取的政府规费外,另按实物调查时经确认的现状予以合理补偿。(四)被搬迁人自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后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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