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水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水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六章 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22   录入:乐至县水务局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免费为移民户办理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相关证件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移民,由本人提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移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当地公安派出所必须主动配合移民户籍及人口的确认工作,并为迁入后的移民免费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好移民的入户、入住和子女就近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安置区内的移民户自行建房所需木料,应按程序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免收工本费、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十五条 移民户房屋拆迁后,没在新建住房且无现房居住,规定期限内在本县内购置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在规划区内按标准新建住房的,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免收相应规费及工本费。

  第四十六条 迁建移民户水、电、气、通讯设施、有线电视,原已收取初装费及入户费用的不再收取费用,原没有收取初装费及入户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优先安排移民参加种养殖业、就业等各种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 对移民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户,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